四川省业主电子投票表决规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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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通过互联网方式提升业主 表决的便利程度,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采用电子投 票表决系统进行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电子投票表决,是指投票组织者组 织业主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 投票表决系统,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 项以互联网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投票组织者,包括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小组、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按照全省统一、分级管理、无偿 使用的原则建设。 电子投票表决系统使用免费,但互联网、通讯等运营商依法 收取的流量、短信等服务费除外。 - 1 - 鼓励和引导业主采用电子投票表决系统进行业主共同决定 事项决策。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投票表决系统 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加强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投票 表决系统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宣传培 训和推广使用。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电子投 票表决系统的宣传培训和电子投票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善数据库,指导、协调其开展电 子投票表决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监督管 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电子投票数据 库的建立,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电子投票表决活动,调处相 关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 电子投票表决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电子投票数据库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数据库是指在电子投票表决 - 2 - 系统中,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采集房屋编号,以及房屋编号 对应的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房屋面积等信息,满足业主电 子投票表决需求的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建立电子投票数据库所需信息的共享和更新机制。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坐 落、房屋建筑面积、权利人名称、权利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 相关信息共享给电子投票数据库。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采集更新尚 未集成到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电子投票数据库所需信息。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村)民 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投票组织者采集不动产基本信息,并将已 采集或核实的不动产坐落、房屋建筑面积、权利人名称、权利人 证件号码等信息录入投票系统数据库。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 对采集或核实工作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条 业主可以通过手机短信信息、微信二维码等验证确 认业主身份,或经本人同意,由本人提供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给 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小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确认。 - 3 - 单位业主的,由单位代表确认信息,单位代表需单位出具授 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投票数据库中业主相关信息有变更的,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申请信息 及时进行变更。业主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手机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手机号码; (二)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发生变更的,提供合法变更 地址(房号)的文件复印件、原地址(房号)和变更后的地址(房 号); (三)未登记的专有部分已办理登记手续,且投票系统数据 库尚未采集到该专有部分已登记信息的,提供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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