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引用的规范与禁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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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引用的规范与禁忌 [摘要]学术写作离不开参考文献的引用,学术引用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学术规范。引用应合理适当,忌铺天盖地;应确有必要,忌无关拼凑;应实在贴切,忌装腔作势;应来源有据,忌出处不明;应准确无误,忌似是而非;应领会原意,忌断章取义;应参阅原文,忌转引借用;应文献新颖,忌资料陈旧。 [关键词]参考文献;学术引用;学术规范 参考文献的引用是论著写作基本的表达手段和方式,也是学术规范的一个重要内容。离开了引用,论著的写作难以想象。学术界反应强烈的学术失范现象,其中的一些问题就跟引用的缺失和不当有关。如何引用才能符合学术规范的要求,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不惴浅陋,试谈一下引用的一些基本规范和禁忌。 一、引用应合理适当,忌铺天盖地 学术引用要合理适当。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适当引用的条件作了解释:“1.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合理适当是一条很重要的学术规范,引用得不好,只是一个技巧问题,只能影响立论;引用不适当不合理,就有可能侵权,问题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合理适当是指引用不能超过一定的“度”,否则有侵犯著作权之虞。引用的“度”有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 从定量角度看,使用部分占被使用作品的总量的比例,是判断引用是否合理的量化标准。1985年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曾作过具体规定:“适当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断,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1710,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1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40行或全诗的114,但古体诗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的1710,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一般来说,引用得越多,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大。该细则已不再适用,但可资参考。 从定性角度看,引用部分是否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这是判断引用是否合理的质的标准。作品的实质部分,一般是作者的创造性所在,是整个作品的精华和灵魂所在,也是整个作品的核心和价值所在。对作品这部分内容的引用,即使只占很小的比例,也可能构成侵权。如在美国哈伯出版公司诉《国家产业》杂志关于《福特回忆录》纠纷案中,被告发表了一篇2250字的文章。该文引用了《福特回忆录》中关于“水门事件”特写的7500字中的300~400字,不超过原特写的1/20,但该文章涉及的一段叙述,即福特认为自己做了某些对不住尼克松的事情的叙述是该回忆录中特写部分的核心内容,被告的引用行为导致原告与作者签订的连载合同取消,并对原作品市场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最高法院判决,被告的引用虽然量很小,但系原作的精华部分,已构成侵权,不属于合理使用。 引用过“度”,是要被指为抄袭剽窃的。从立论的角度看,引用是引来为我所用,能说明问题即可,铺天盖地不仅没有必要,反而会损害文章的说理和简练,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有些论著就像八股文,句句有出处,处处有来源,除去引文,几乎一无所有。有些作者为了说明自己观点的合理,大量引用他人的观点以资证明,殊不知,如果作者缺少有力的论据和严谨的逻辑推理,那么,再多他人的观点也无济于事,以他人的观点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又怎么能说服读者。学术界对引用得不够和引用缺失批评得较多,认为有失学术严谨,而对引用得过多似乎关注不够,除非是抄袭,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引用应确有必要,忌无关拼凑 学术引用应注意文献在文中的必要性。引用的文献应该是与论文中的方法、结果和讨论内容密切相关,必须参照和引用的不可缺少的文献,无特殊需要不必罗列众所周知的一般知识。如果所选文献与论著关系不大甚至没有关系,那就应该排除在引用的范围之外。不可为著录而著录,随意拼凑,也不可将相关领域的知名论著强拉硬拽来作点缀,支撑门面。引用要与立论相符合,与题旨不符,就会令读者莫名其妙,不能击中要害,给人以隔靴搔痒之感。对含义隐晦的引文要加以必要的按语和解释,这是立论的需要,也是读者理解的需要。 如果作者的论述本来已经很充分了,却还要引用一些并不高明的东西甚至与论题有出入的东西,不仅对说明问题毫无助益,反而给人以画蛇添足之感。即使是引用得恰到好处,由于论证本身已经很充分了,也是多此一举。对于是非明显,依照常情不会引起争论的肯定或否定,可以用省力法则,论断之后不说理由,不能唠唠叨叨。只有在是非不那么明显,唯恐读者多闻阙疑,就要加以论证,说明根据,举出例证,旁征博引。一些学术论著之所以长篇大论,并不是其中有许多创新和信息,而是里面有太多不那么必要和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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