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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标牌采购及安装合同11
(2)货款:货物送达验收合格后,需方在3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00.00元)给供方。
2、结算方式:发票结算。供方应在货物交付后5日内向需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如需方未按期支付货款,需承担违约金,按欠款金额的%计算,自欠款之日起,每逾期1天加收1%的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变更
1、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应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供货或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供货,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欠款金额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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