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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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 理办法(2022 年版) 1 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22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国内卖方因向另 一同在国内的买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 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 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章 主要术语及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及解释如下: 卖方: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买方: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清偿应收账款的责任人。 商务合同:指卖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各 项合同或者协议的统称。商务合同是叙做保理业务的凭据和基础。 应收账款:指卖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 生的买方尚未清偿的债权。 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 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服务的金融机构。在 本办法单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保理额度 :保理额度是我行依据卖方转让与我行、并经我行认可的应 收账款而对卖方承担风险的最大限额。该项风险既包括应收账款的坏账风 险, 也包括卖方在转让的应收账款项下融资到期无法清偿的风险。 该额度 须在保理合同中确认。 买方额度 :买方额度是我行依据该买方对付账款而对一个或者多个卖方 提供保理业务服务的最大限额。我行与指向同一买方的所有卖方签订的保 理合同额度总和不得超过该买方额度。该额度为控制额度,不须以签署合 同的方式确认。 1 1 1 的事实,同时取得买方出具的发票收妥函。发票收妥函的签章同前款 要求。 (3)我行与买方签署协议约定以传真、电文、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 寄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在具体寄送时取得买方回执。使用该款通知 方式必须明确约定通知及回执的有权签发人、收发地址、传真机号码或者电 子邮箱名称等,并妥善保存往来函件。 (4)公证人员亲自送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 5)公证人员公证应收账款转让事实后由其指定的独立第三方(快递 公司、物流公司)送达并承担举证责任; 使用(4)、( 5)款通知方式必须办理通知文件公证手续,并由公证部 门承担公证举证责任。 2、默示通知:指未取得买方书面回函、我行必须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 通知行为已经发生的方式。默示通知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使用任何一种默 示通知均应在通知文件中提示买方应收账款不得抵销,否则应在两个工作 日内提出异议。 ( 1) 对我行和卖方送达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买方对应采购部门签 章确认。同时约定回款账户在我行。 (2)我行自行委托第三方物流或者快递公司送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并与第三方物流或者快递公司约定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3、分支行使用本办法未列举的通知方式须经相应信贷审批程序认定。 第五章 保理融资 第八条 保理融资方式包括预支价金、保理授信两种 ,其中保理授信 分为普通授信和“应收账款池融资”两类操作方式。 预支价金是提前支付 对价的融资方式,保理授信是非对价支付的融资方式, 是保理业务和授信 业务的综合运用。 第九条 在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确立后、应收账款到期之前,我行可根 据卖方请求预支价金,预支价金的结清期限应与应收账款到期日相匹配, 2 普通不超过应收账款到期日后 30 天,并参照同等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计收 利息。 预支价金的利息收取,可从向卖方支付的预支价金中一次性扣除;或者 参照流动资金贷款计息方式收取。 第十条 在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确立后、 应收账款到期之前,我行亦可根 据卖方请求发放保理授信。保理授信是指我行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对卖方负 有到期支付的责任,在该责任的金额和期限范围内,我行向卖方发放授信, 并在授信到期时,以我行对卖方的到期支付责任对冲卖方偿付授信责任的 融资方式。 保理授信包括贷款、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减免保证金开立保函、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短期融资品种。保理授信的发放、回收、收费和计息 方式在具体授信合同中另行约定。 发放保理授信时如无第十二条所述的特殊约定, 则属普通授信方式, 授信期限不得超过具体应收账款的期限。 第十一条 “应收账款池融资”指在卖方转让与我行的应收账款能够保 持稳定的最低余额的情况下 ,保理授信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 的期限,并且不必因为授信发生时所依赖的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的特殊授 信方式。该类型授信主要合用于卖方与特定买方有长期、 稳定、 连续的供 应关系而产生的融资需求。 第十二条 操作“应收账款池融资”时,应在授信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 卖方转让与我行的应收账款和存入的保证金总额不足《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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