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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
导则
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
1 总则
1.0.1 为保护北京古都风貌,规范旧城房屋的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和住用功能,
依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旧城除文物建筑以外的街巷、胡同、四合院等古建筑,以及近现
代建筑的修缮保护、使用功能改造以及市政设施改造工程。修缮、改造工程应符合《北京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 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 《北京皇城保护规划》、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坚持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
和风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的原则。
1.0.3 旧城是指二环路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 )的区域。旧城区域以外的历史文化保护街
区、古村镇及传统街区风貌建筑修缮,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0.4 本导则所称修缮工程分为五类:翻建、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翻建(复建、重建 )工程 :需全部拆除按历史风貌恢复或仅保留小部分原状而进行的复建工
程。
大修工程 :需拆、换部分主体结构或设备 ,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 :需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构件 ,但保持房屋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 :及时修复房屋的非主要构、部件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 :以院落或栋为单位 ,对其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
1.0.5 旧城内四合院翻建工程,为确保相邻建筑安全 ,原则上不得增设地下室。确需增设时 ,
应取得规划部门批准。
1.0.6 街巷、胡同、院落、房屋在修缮、整治后 ,应达到结构安全、能源清洁、设施基本完
善、建筑节能基本符合标准要求。修缮工程竣工后 ,由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风貌和
工程质量联合验收。
1.0.7 街巷、胡同、院落、房屋、市政设施在修缮、整治后 ,各区应做好综合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
2.0.1 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修缮工作 ,主要职责是 :制定旧城房屋保护和修缮
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落实保护修缮责任;协调居民及施工单位
关系。
2.0.2 年度修缮工作计划,应首先进行确片、分类工作。
确片是根据本年度财力及修缮能力,确定当年修缮、改造的街、巷或院落。确片应本着解危
与保护相结合原则,先危险房屋、具有保护价值的院落、临街景观房屋,后一般院落。
分类是由辖区房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根据院落、房屋的风貌形式、历史文化价值及现状,划
分为三类:
一类院落(房屋):建筑保存较好、建筑格局保存较完整的四合院和传统建筑、近代建筑、临
街景观建筑等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背景、具有保护价值的院落和建筑;
二类院落(房屋):院落格局较完整,但建筑已严重破损;
三类院落(房屋):院落中大部分房屋为解放后修建的新式平房。
2.0.3 修缮施工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协调。
3 一类院落(房屋)修缮标准
3.1 院落的修缮
四合院一般由正房、耳房、厢房、倒座、抄手廊、院墙、影壁、垂花门和门楼等建筑组成。
修缮中应恢复为原有格局(如一进、两进、三进、四进、带花园、并列式等)和历史原貌。
修缮后应达到格局完整,层次分明 ,干净整洁。
3.2 房屋的修缮
3.2.1 应按照原材料、原形式、原结构、原做法进行加固维修,内部装修可适当采用新材料。
3.2.2 屋顶应全部恢复传统形式,如合瓦、筒瓦和灰平台等。屋面经整修后应达到整体平顺 ,
无塌陷、倒喝水等缺陷 ,脊件完整,檐口平顺 ,瓦件齐全 ,瓦垄 (灰梗 )顺直。
灰平台屋面宜恢复挂檐板或瓦檐口的传统形式。
3.2.3 木结构
原有中式木构架在维修中应尽可能保护加固。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加固 ;挑顶、维
修后的屋架应保持历史原状。
木材材质要达到干燥、规定强度和耐久要求 ,禁止使用杨木、柳木等易发生脆断的材质。
主要修缮方法有:新做或局部更换构件、支顶、附檩、串檩、檩柁加固、钢拉杆加固、钢木
夹板加固、螺栓加固、铁箍加固、斜撑加固等。
修缮后应达到 :屋架牢固无损坏 ,挠度在安全允许范围之内 ;檩条、椽子、望板等构件无劈
裂、严重腐朽 ,变形不超过允许值。
原有木柱做法应尽量保存,不露明部分必须做防腐 ,露明部分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主要
修缮方法有:抽换、墩接、挖补、补配附柱、打牮拨正等。修缮后应达到:直顺、坚固,允
许有轻微变形、局部顺裂。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必须更换。
3.2.4 墙体维修应采用传统青砖,并按传统形式砌筑,原有墙体能够达到围护结构安全要求
的,应予以保留。
3.2.5 门、窗应按原有形制恢复。可采用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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