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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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形态 一、犯罪既遂 二、犯罪预备 三、犯罪未遂 四、犯罪中止 刑法分则规定的典型犯罪形态一人实行既遂 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形态 一、概述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发生发展完成故意犯罪过程:开始着手既遂预备阶段实行阶段犯罪预备预备中止犯罪既遂实行中止犯罪未遂故意犯罪阶段: 二、犯罪既遂(一)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如何判定一个犯罪是否既遂?以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罪的既遂标准认定 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二)不同犯罪的既遂标准 1.结果犯 以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 如果该法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只能成立该罪的未遂犯。 如故意杀人罪——死亡 抢劫罪——轻伤或取财(二)不同犯罪的既遂标准 2.危险犯 以法定危险状态的是否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 《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灭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不同犯罪的既遂标准 3.行为犯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志。《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诬告陷害罪——告发行为完成(二)不同犯罪的既遂标准 4.举动犯以法定危害行为的着手实行作为既遂的标志。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此种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二)同犯罪的既遂标准 (三)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由于刑法分则对于各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都是以既遂为标准的,因此,对于既遂犯可以直接按照刑法分则相对应的条文定罪量刑。 三、犯罪预备 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停止)的特殊形态。(一)概念 国外刑法对预备犯不罚,而我国惩罚犯罪从预备开始,对预备犯要罚。但司法实践中对预备犯是不罚的,因为证据很难认定。 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1)准备工具如为杀人买刀、买枪;为实施电信诈骗购买电信工具(2)制造条件如为实施抢劫选择抢劫目标、勾结共犯、商定犯罪计划、为盗窃踩点、为杀人尾随被害人(二)特征三、犯罪预备 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预备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为实施实行行为而准备。如为了杀人而购买匕首 因为购买杀人工具没钱而选择打工赚钱(二)特征三、犯罪预备 开始着手既遂预备阶段犯罪预备三、犯罪预备(4)犯罪预备行为区别于犯意表示犯意形成阶段犯意表示 2.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二)特征三、犯罪预备开始着手既遂预备阶段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特征三、犯罪预备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作案条件不成熟;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二)特征三、犯罪预备开始着手既遂预备阶段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未遂 (一)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预备阶段实行阶段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开始着手既遂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强奸的着手?投毒杀人的着手?盗窃的着手? 2.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分界线。得逞=既遂 是否得逞应以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构成要件是否具备作为判断标准(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犯罪未得逞不能简单理解为未发生任何结果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弗兰克公式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如误以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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