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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员岗位知识与专业技能讲义(在线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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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 《材料员-岗位知识与专业技能》 考点强化 主讲人 :屈老师 目录 一、材料管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二、市场的调查与分析 三、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四、材料、设备配置的计划 五、材料、设备的采购 六、建筑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与符合性判断 七、材料的仓储、保管与供应 八、材料、设备的成本核算 九、现场危险物品及施工余料、废弃物的管理 十、现场材料的计算机管理 十一、施工材料、设备的资料管理和统计台账的编制、收集 第一章、材料管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一 )材料管理的相关法规 1.规范工程项 目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2.确保材料质量的有关规定 (二 )材料的技术标准 1.产品标准、工程建设标准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一章、材料管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一 )材料管理的相关法规 1.建筑工程项 目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1 )建筑法 (四不得 ) ①按照合同约定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 位采购的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③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④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 )建筑法 (两应当 ) 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 ,承担工 程监理业务。 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客观、公正地执行 监理任务。 (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 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 招标。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的 ,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 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 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确保材料质量的有关规定 (1 )建筑法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 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 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 ,应当 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 ,其质量要求必须符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 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产品质量法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并符合下列要求 :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 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 ,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 让消费者知晓的 ,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 供有关资料 ; ④限期使用的产品 ,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 日期和 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 日期 ; ⑤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产品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 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 ,可以 不附加产品标识。 (2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九条 :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 :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 的产品。 (3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 按照合同约定 ,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 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二十二条 :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 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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