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pdfVIP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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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5 污染物监测要求9 6 实施与监督12 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 污染,促进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 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中的相关规定。再生 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 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 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 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 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4 月 3 日批准。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 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以及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原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原料中加入废有色金属执行相应的原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原生有色金属熔炼及压延加工等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 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污染 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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