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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019年11月
《公司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法》第1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务员法》及中组部等部门出台的细则对公务员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
事的限制性规定: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
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
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
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
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 〕22号)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
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
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
发[2013]18号)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
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
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
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
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
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
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
(人事)部门备案。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
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
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
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
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
实体中兼职。
(一)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公司法》第147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公司法》第148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禁止的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公司法》149条)——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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