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安置管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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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安置管理 辉政发〔2009〕7 号 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辉南县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辉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辉南县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安置管理办法》已经 2009年 6 月 22 日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 00 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2 3 PAGE PAGE 4 置。 (四)负责对搬迁安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五)处理与搬迁安置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涉及的杉松岗镇政府、发展改革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法院等部门及杉松岗矿业集团在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搬迁安置 第六条 搬迁区域和搬迁房屋确定后,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停止办理搬迁区域内住房的建设审批、住房产权登记等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搬迁区域内从事房屋建设活动;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搬迁区域内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第七条 搬迁住房确定后,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应将与搬迁住房有关的事项以通告等形式告知搬迁居民。 第八条 搬迁通告公布后,搬迁居民应当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屋相关证件申请办理搬迁安置手续。经核实房屋与证件相符的,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与其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搬迁安置协议书》签订后原房屋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拆除,过渡期间临时安置由搬迁住户自行解决,与该房屋相关的其他遗留证件自行失效,不得在房屋灭失后再作为安置的依据要求安置。 第九条 搬迁居民倒出的房屋由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 公室统一组织拆迁,并进行搬迁空地的复垦。 第三章 搬迁安置方式 第十条 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实行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搬迁安置以住房产权证照,住房使用证和现有住房为依据,对住房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安置;农村居民住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当地乡(镇)、村对村民新建住房应予置换宅基地,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搬迁的住房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产权转移,按住房产权证照、住房使用证予以安置。 第十二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住户按评估结果补偿或指导价补偿两种方式任意选择,指导价为每平方米 800 元。评估费由县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承担。搬迁居民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参照《辉南县县城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辉政发 〔2008〕9 号)执行。 第四章 搬迁安置标准 第十三条 搬迁住户产权置换的安置地点由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统筹确定。 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依照《辉南县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辉政发〔2008〕12 号)执行。 沉陷区搬迁范围内的搬迁居民,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居住人口情况,采取随机抽号的方式确定搬迁安置的楼房号;随机抽号公开进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随机抽号的规则由县采煤沉陷区综 合治理办公室制定。 第十四条 搬迁住房建筑面积以入户调查登记面积为准;附属无证(照)房屋及附属物不予补偿安置;证照面积不足 30 平方米的按 30 平方米计算,已倒塌房屋按每户 30 平方米确认面积;超过 70 平方米房屋按 70 平方米安置(超出 70 平方米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产权置换安置住房户型分为 40、45、50、55、 60、65、70 平方米七个档次,按原住房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 第十六条 安置楼要达到基本居住条件,标准如下:水泥地面,天棚墙壁刮大白,厨房安装洗菜盆,水龙头,卫生间安装洗面盆、坐便,室内安装普通灯具,安装室内门、进户防盗门。 第十七条 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住户,按确认的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交纳产权置换差价。 第十八条 属同一产权人多个产权房屋的原则上不予分户安置,因在矿区房改后子女结婚单独生活,持有当地户口簿、结婚证的可由产权人(指父母)出具证明,经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确定属实后,可以进行分户安置;对拥有共有权证,不予独立安置,待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权份,或由共有权人自行协商解决。因就近上靠户型而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建筑成本价格交纳购房款,再扩大增加面积,按市场价格每平方米 1650 元交纳购房款。 第十九条 上述价格为平均价格,因楼层不同实行浮动,楼 层浮动每平方米价格为:一楼执行平均价格,二、五楼上调 20 元,三、四楼上调 40 元,六楼下调 120 元。 第二十条 杉松岗煤矿破产清算组与搬迁居民所需出资费用(2862.7 万元),由杉松岗煤矿破产清算组统一组织筹集,用于搬迁安置房屋建设。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实行产权置换安置的住房,其住房产权属居民个人产权。 第二十二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户,由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向搬迁住房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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