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与《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全文解读.docxVIP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与《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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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与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全文解读 1 两个《办法》修订出台背景 2 两个《办法》主要内容 3 两个《办法》主要亮点 Contents目 Contents 目 录 5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两个《办法》修订出台背景 两个《办法》修订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 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 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 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现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8年印发,2004年进行了个别条款的 修订;《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1年印发实施。两个办法的实施对指导地方 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深化,原有水价构成、 分类、定调价程序等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特别是在供水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方面,需 要提出更为明晰的定价方法。为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提 升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 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印发了两个《办 法》。 两个《办法》主要内容 两个《办法》主要内容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定调价程序,以及 水价分类、计价方式、规范供水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等。主要内容: 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镇供水价格。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 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统筹 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 二、简化水价分类、明确计价方式。城镇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 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规范定调价程序、强化信息公开。要求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 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进行信息公开。 四、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明确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除受用户 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 等费用。 两个《办法》主要内容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了定价成本构成和核定方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构成范围。 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规定城镇供水定价成 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并对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作了具体规定。 二、明确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方法。 细化明确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材料费、动力费、人 工费等成本费用的审核标准,对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范围及其核定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对供水 企业职工人数定员、管网漏损率控制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两个《办法》主要亮点 两个《办法》主要亮点 两个《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通过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主要亮点: 一、建立了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人工成本考核方面,设立了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上限标准; 在管网漏损考核方面,设定了管网漏损率控制标准。供水企业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低于规定 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计算。修订后的办法还增加了供水企业自用水率等约束性指标。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破解 “鞭打快牛”问题,有利于激励供水企业精简人员,降低管网漏损率,挖掘潜力,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 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对供水能力过度超前建设进行适当控制。 考虑用水季节性需求波动、城市发展需要等因素,供水设计能力应留 有合理的冗余度,但供水设施过度超前建设也带来固定资产闲置等问题,修订后的办法适当提高了对供水负荷率的考核 标准,既有利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也有利于抑制过度超前建设。 三、建立了参考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收益率的机制。 明确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根据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 益率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 定,有利于吸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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