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案例新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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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甲、乙 被告:丙、丁 原告甲、乙诉称:2002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方向被告方供应某品牌服装一年,并且给被告方垫底金20万元,除垫底金外货款由被告按月分期付给原告。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双方于2002年5月15日结账,被告丙在原告为其专门设立的记账笔记本上书写了两张共计32万元的欠条。由于此笔记本于2002年6月8日原告乙遗忘在证人C的商店柜台上,C误以为是被告丙的便交给了丙之妻丁。而后二被告拒绝交出笔记本,且拒绝重新出具欠条或给付货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2万元,并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与被告丙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和若干次送货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以及原告曾向被告送货。 2、证人A在2002年7月4日提供证言:2002年5月15日当事人双方在被告丙的办公室结账时,我看见被告丙在一个笔记本上向原告甲打欠条。我说:“欠12万呢”,甲则说:“还有垫底金20万元是另外一张条子。”我说:“32万元,不少呀!” 3、证人B在2002年7月4日提供证言:2002年5月15日当事人双方在被告丙的办公室结账时,我看见证人A站在丙的旁边看丙给甲出欠条,A边看边说:“欠32万元,还不少呢!”我就说:“甲,我最多欠你10万元,你就老追着我要。” 4、证人C提供证言:2002年6月8日上午,原告乙到我的商店打公用电话时,将一个黄色笔记本遗忘在柜台上,我发现笔记本后见其封面右下角写有被告丙的名字,未查看笔记本的内容就将笔记本交给了丙之妻丁。当日下午,原告乙回来和我一起找丁对质。丁说没有收到我交给她的笔记本,当时叫我把笔记本丢在她的桌子上就是,但后来不见了。 5、证人D提供证言:原告甲在32万元的欠条丢失后,委托我出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丙承认欠款事实,但不愿重新向甲出欠条。 6、原告与被告的谈话录音,在记账笔记本丢失后二被告不否认欠原告32万元货款的事实,但不愿重新出具欠条,怕别人捡到欠条后重复计算欠款金额。 被告丙、丁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并提供以下两个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证人A在2002年8月1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的次日)提供证言:双方当事人结账时我没有注意到被告丙是否向原告甲出具欠条。第一次提供证言时记性不太好,把前后发生的事搞混了。 2、证人E在2002年8月12日提供证言:当事人双方结账时,我看见被告丙付钱给原告甲,没有看见丙写欠条给甲。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第一,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原告没有向被告给付垫底金,并且原告所举的提货单上没有被告的签名,不能认定货是送给被告的;第二,证人A虽然向原告作了证,但而后又向被告作证推翻了前一次的证言;第三,证人B是原告代理律师的亲舅舅,其证言不能采信;第四,证人C不知道笔记本里有无被告出的欠条,而且他把笔记本交给丁的证言是孤证,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第五,证人D未到庭作证,其证言不能采信;第六,原告提供的录音带有剪接,并且录音带的内容不能反映被告欠原告32万元货款。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第一,证人A前后两次作证的证言互相矛盾,是因为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被告丙威胁了A。第二,原告曾经起诉证人E拖欠其货款,E败诉并且公开扬言要报复,此次作证纯属对原告的报复。 问 题: (1)结合证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 的证明力。 (2)如何根据这些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同济大学 1450005 闻贡源 (1): 原告的证据1:从被告的质证意见“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可以推定合同是实际签订的;垫付金不一定以现金或银行存款的方式给付;提货单由于没有被告的签名不具有证明力,但由于被告只对提货单提出异议故根据《证据规定》8条可以推定被告默认买卖合同的合法性。 原告的证据2、证据3:确如被告的质证意见所言,证人A虽然向原告作了证,但而后又向被告作证推翻了前一次的证言,但结合原告的证据3,证人A为原告所作证言显然更具有证明力,即便证人B是原告代理律师的亲舅舅,但由《证据规定》69条可知,该证言只是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非不能采信。 原告的证据4:被告的质证意见称证人C不知道笔记本里有无被告出的欠条,但由于该笔记本为记账笔记本,故用于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存在证明力的。而针对被告所称“证人C的证言为孤证”,孤证是针对于全部案件事实只有一个证据,而非每一项案件事实只有一个证据。故对于全部案件事实而言,证人C的证言有ABD等其他证据的作证,具有证明力。 原告的证据5: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由《证据规定》69条,无正当理由(《民事诉讼法》73条和《证据规定》56条)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并非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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