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学习解读ppt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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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人:PPT课件Regulations of Jiangsu Province on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2022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01目录目录CONTENTS0203《条例》修订历程《条列》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列》全文学习 01PRAT ONE《条例》修订历程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10月23日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4年3月28日2016年3月30日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9月29日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02PRAT TWO《条列》修订的主要内容 鉴于此次修改《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落实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由于此次《条例》修订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对于《条例》中存在分歧、暂时不能形成共识的内容,在这次修改中暂时不做调整,留待《条例》全面修订时,予以统筹考虑。因此,本次修改的重点是依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细化落实与全面两孩政策直接相关的生育及其配套政策,修改关键条款,确保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出台,尽快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一)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一是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规定。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生育政策以及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关于申请再生育情形的规定。本次修改关于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内容坚持遵循宽严适度、增进家庭福祉的原则,兼顾再婚夫妻个人生育数与合计子女数,允许再婚夫妻至少可以生育一个共同子女,充分体现对再婚夫妻的关怀。同时,适度放宽了对病残儿家庭生育的限制性规定。为此,《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规定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三种情形,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三是关于再生育管理的规定。《条例》规定再生育的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各市规定的再生育特殊情形一直以来都是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指导意见制定,再由各市政府分别报省政府批准,在程序上相对繁杂,时间不统一,不利于再生育特殊情形条款及时在全省范围内修订完善并实施。为了便于再生育特殊情形能及时在全省落实,《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再生育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另外,《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取消了对申请再生育者的年龄限制,拓宽了再生育申请的受理范围,由向女方户籍地申请改为可以向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进一步体现便民利民、依法高效的原则。 (二)关于调整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一是关于延长婚假的规定。《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二是关于男方护理假的规定。为彰显生育关怀,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男方护理假的时间,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三是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保障制度的规定。《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及符合其他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 (三)关于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根据生育政策的调整,为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式方法的改革,《条例修正案(草案)》删去了《条例》第十九条有关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等内容。同时,为保持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一致性,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切实维护育龄群众避孕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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