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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立法与实施 第一节 建设立法 第二节 建设法规的实施
一、建设立法的概念二、建设立法的原则三、建设立法的机构和权限四、建设立法的程序五、我国建设立法的发展历程第一节 建设立法
法律运行框架图
立法: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机关依照各种权限,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活动。建设立法: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设法律、法规的活动。立法依据与立法原则 立法依据(《立法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立法原则(《立法法》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 一元两级多层次多分支一元:我国立法统一在宪法之下,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一个立法核心;两级: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多层次:无论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多分支:全国有诸多领域(专业)的立法以及特别行政区立法、经济特区立法等。一、建设立法的概念第一节
1. 市场经济规律原则市场经济: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建设法规的立法首先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关系。规定各种建设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其权利和义务。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确立多元化的建设大市场。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对建设行为实施的调控以间接管理为主。建设法规具有相对完整性。把建设行为纳入法制轨道。2. 法制统一原则每一个建设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其有关规定不应冲突与矛盾,同等地位的法规内容和条款应相互协调,高层次的法规对低层次的法规具有制约性和指导性。二、建设立法的原则第一节
二、建设立法的原则第一节3. 责权利一致原则在建设立法上,责权利相一致是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责任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具体体现为 ——建设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既是权利,也是其责任或义务,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4. 民主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是指立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立法。民主立法原则要求 ——要建立公开制度。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将听取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要建立咨询制度。对特别重大的行政立法进行专门咨询,并作为必经程序。5. 遵循科学技术规律,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健全建设技术法规。 建设立法应大力推动建设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鼓励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设法律的立法权国务院:建设行政法规立法权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建设规章的权限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性建设法规立法权 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建设规章的权限 三、建设立法的机构和权限第一节
三、建设立法的机构和权限第一节1. 建设法律的立法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要内容:关于建设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涉及全国建设领域的根本性、长远和重大的问题。2. 建设行政法规的立法立法机构:国务院主要内容:涉及方针、政策或者重大问题,必须用行政法规加以规定;地方之间,部门之间或涉外问题,由某一部门或地方制定规章,不便执行。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三、建设立法的机构和权限第一节3. 国务院各部门建设规章的制定制定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综合性规章主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主要形式: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有些法律或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由国务院各门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或者命令制定规章;从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出发,行使本部门职权制定规章。
4. 地方性建设法规的立法立法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须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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