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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案例分析; 一、事故概念和事故分类; 〔一〕事故的概念和特性;; 事故的三个重要特性 ; 〔二〕事故分类; ; ; 〔三〕生产平安事故类别;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它伤害:;二、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一〕?条例?中重大根本问题的规定; 3、事故分级和分级要素的规定; 4、事故报告的根本要求和处理规那么 ;5、确立了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制和制度;第二,事故调查制度。 主要有四级事故分别组成调查组的程序和权限;上级人民政府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的权利;特别重大以下等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组组成的原那么和人员;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产生和职责;事故调查组应履行的职责;事故调查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情况的权利;事故调查中有关技术鉴定的规定;调查组成员应遵守事故调查纪律的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及有关资料存档的规定等。;;第四,责任追究制度。 1、本条例中“法律责任〞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 2、本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内容更加完善。 3、本条例在处分的量刑上更加细化,更加定量化,可操作性更强。;四项机制: 第一,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负责的机制。 第二,事故调查单位相互配合的机制。 第三,行政调查和技术调查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协调的机制。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1、依法报告事故是有关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2、事故报告的主体和义务人 ⑴事故单位的现场人员 ⑵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 ⑶有关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一种是安监部门 第二种是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种是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 ⑷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⑸其他报告义务人 ;3、事故报告的对象 ⑴事故单位向负责人报告; ⑵事故单位向有关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通知的对象 ;5、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⑴事故报告的程序 ①10人以上〔重大事故〕要从县一直报到国务院; ②3人以上〔较大事故〕要从县一直报到省; ③1—2人〔一般事故〕要从县报到设区的市一级。 部门在向上报告的同时,应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是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2、事故调查;;3、事故处理;4、关于事故责任追究的问题;2、对事故发生单位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条例?的第36条、37条和第40条。一共列出了7种行为: ⑴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⑵伪造或者成心破坏事故现场的; ⑶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⑷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⑸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⑹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⑺对事故发生负有其他责任的。 ;3、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⑴一般的: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⑵比较严重的: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伪造或者成心破坏事故现场的;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⑶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4、政府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一共概括了3类8种违法行为: 第一类有4种: ⑴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⑵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⑶阻碍、干预事故调查工作的; ⑷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关于行政执法的主体 ?条例?对行政执法的权力做了划分。在43条中有两款规定: ⑴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分,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⑵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分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事故案例分析;qLFRzjGwOt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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