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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二十一章 第八讲 买卖合同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法》第 134条;《买卖合同解释》第 34~37 条)(★★★) 1.例子。通过一个例子说明保留所有权买卖制度。例如: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 乙,价款 30万元,约定乙分 10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 3万元,在乙支付全 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下面将反复用到此例,称之为“基本 型”)。 2.概念。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担保甲对乙享有的价款债权,系一种广义的 担保。 (1)适用范围。保留所有权买卖仅适用于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无适用的余 地,不动产买卖仍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 (《买卖合同解释》第 34条)。 (2)所附条件的对象。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并未附条件。当然,不妨碍甲、 乙另行约定买卖合同附条件。②是所有权的变动附条件。即乙支付全部价款 (或履行其他约定义务)为所有权从甲移转给乙的生效条件。 (3)占有的形态。①所附条件成就前,甲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乙的 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②乙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有其他违 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2016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鸭题榜”APP 约行为损害甲的利益时,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③所附条 件成就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占有因此消灭。 (4)所有权状况。①所附条件成就,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所有权消灭。② 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所有权人,乙将汽车出卖(质押)给丙的,构成无权处 分,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丙可善意取得。 2.买受人的期待权(无法条根据。根据通说理论整理而成。2012年考过一 次!)。 在前述“基本型”例子中,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汽车所有权人。但对乙取得 汽车所有权的期待予以相当程度之保护,乙因受此保护而享有期待权。此阶段 乙所受的保护,一言以蔽之,即甲对汽车实施处分(出卖、质押)时,该处分 虽为有权处分,但为了保护乙的利益,受让人能否因该处分取得相应的物权, 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分三种情形言之: (1)甲将汽车出卖给丙,并完成交付。甲、丙的买卖合同为有权处分,但丙能 否取得汽车所有权呢?关键是看甲、乙的保留所有权买卖是否登记! ①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登记,(只要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无论丙为 恶意还是善意,丙均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就是说,已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买卖 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②若保留所有权买卖未经登记呢?丙能否取得所有权,因丙为善意或恶意而不 同。(a)若丙为恶意(知道汽车为保留所有权买卖标的物),丙不能取得汽车 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2016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鸭题榜”APP 所有权(就是说,未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还是可 以对抗恶意第三人的)。(b)若丙为善意,丙因交付之完成取得汽车所有权。 善意的丙取得汽车所有权后,如何保护乙呢?看甲、丙间的交付方式。第一种 情况:甲、丙以现实交付方式交付(比如,汽车有质量问题,乙返还给甲修 理,修理期间甲将车出卖给丙,完成现实交付)。则丙确定取得汽车所有权, 乙的期待权消灭,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第二种情况:甲、丙以指示交付 方式交付(比如,甲将汽车出卖给丙,同时约定甲对丙让与对乙的返还请求 权)。善意的丙虽已经取得汽车所有权,但乙的期待权并不消灭,乙按照约定 支付全部价款(甲拒绝接受的,乙可提存)之时,乙优先于丙取得汽车所有 权,丙已经取得的所有权因此消灭(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3.出卖人甲的取回权。把 “基本型”例子添加一点信息:假设,乙按照约定支 付了前六期价款,但未支付已经到期的第七期和第八期的价款。 (1)甲享有取回权的情形。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 35条,买受人乙具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出卖人甲享有取回权: 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2)甲之取回权的阻却。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 36条,即使乙的行为符合 《买卖合同解释》第 35条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甲仍不享有取回权: 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2016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鸭题榜”APP ①乙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标的额总价款的 75%以上的; ②乙实施无权处分后,受让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的。 (3)取回权的性质。①甲取回的目的是为了“就物求偿”。即如果乙不于回赎 期内回赎的,甲有权再次出卖该汽车,并就出卖所得清偿乙对甲所欠全部价 款。②取回本身并不意味着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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