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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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第一部专利法: 1624年,英国《垄断法规》。 第一部著作权法: 1709年,英国《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 第一部商标法: 1857年,法国《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始于清末 迄今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依据, 以《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为统领, 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加入的各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为主体。 1、著作权法律制度 1990年4月7日通过《著作权法》,后经两次修订:2001年,2010年。 2、专利权法律制度 1984年3月12日通过《专利法》,后经三次修订:1992年,2000年,2008年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1982年8月23日通过《商标法》,后经两次修订:1993年、2001年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993年9月2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反垄断法》 (二)知识产权基本制度 1、主体制度 2、客体制度 3、权项制度 4、利用制度 5、保护制度 6、管理制度 1、著作权 2、邻接权 3、专利权 4、商标权 5、商号权 6、商业秘密权 7、地理标志权 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识记) 1、著作权 著作权(版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 又称传播作品者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民事主体因传播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3、专利权 民事主体对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4、商标权 民事主体对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 商号权 民事主体对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企业名称的组成: 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或经营特色 组织形式 例: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公司 6、商业秘密权 民事主体对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7、地理标志权 指民事主体对地理标志享有的权利。 地理标志: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8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又称拓朴图权,拓朴译自“Topographies”,与Layout-designs (of integrated circuits)同义:指民事主体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狭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识记)    狭义知识产权: 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部分。 狭义知识产权可分为 文学产权 工业产权        1、文学产权 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邻接权。 2、工业产权 指在工业、商业、农业、林业等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无形财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相关链接:工业版权出现,主要包括工业产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权利本体:私权性 二、权利客体:非物质性 一、权利本体:私权性 (一)知识产权是私权 1、公私法之划分 2、原因 3、体现 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保护均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二)立法例 国际条约:《知识产权协定》/TRIPS要求成员国确认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 国内立法:现代各国均认可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 二、权利客体:非物质性 (一)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其对象(教材中称“客体”)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 (二)知识产品VS.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智力成果),是无形的精神财富,其区别于有形财产: 1、占有 不发生有形的控制和占有。 2、使用 可为多个主体同时使用;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处分 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专有性 二、地域性 三、时间性 一、专有性 (一)法律表现 1、权利独占 2、“一物一权” 同一知识产品,不能同时并存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专有性VS.所有权专有性 独占性 排他性 1、独占性 (1)所有权的独占性 绝对,无时间、地域限制 较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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