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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16-2021
1??总?则
1.0.1??为保障建筑环境安全健康,提高居住环境水平和工程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建筑环境质量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中辅助办公类建筑的声环境、光环境、建筑热工及室内空气质量的设计、检测及验收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建筑环境应满足人体健康对声光热环境和空气质量的基本要求。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建筑声环境
2.1??一般规定
2.1.1??民用建筑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使建筑声环境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2.1.2??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在2类或3类或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应在建筑设计前对建筑所处位置的环境噪声、环境振动调查与测定。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3??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2??噪声限值应为关闭门窗状态下的限值;
?????3??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2.1.4??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2.1.5??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应符合表2.1.5的规定;
?????2??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2.2??隔声、吸声与消声设计
2.2.1??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噪声敏感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室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3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噪声敏感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房间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
2.2.2??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有噪声源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室外环境噪声限值确定。有噪声源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相邻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中的噪声限值确定。
2.2.3??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2.2.4??建筑内有减少反射声要求的空间,应做吸声设计。
2.2.5??吸声设计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与用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音质缺陷。
2.2.6??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防水、防腐、环保和装修效果等要求。
2.2.7??当通风空调系统送风口、回风口辐射的噪声超过所处环境的室内噪声限值,或相邻房间通过风管传声导致隔声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消声措施。
2.2.8??通风空调系统消声设计时,应通过控制消声器和管道中的气流速度降低气流再生噪声。
2.3??隔振设计
2.3.1??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0m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测量。
2.3.2??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的建设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环境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房间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2.3.3??对建筑物内部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4和表2.1.5的规定。
2.3.4??对建筑物外部具有共同基础并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室外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2.3.5??设备或设施的隔振设计以及隔振器、阻尼器的配置,应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
2.4??检测与验收
2.4.1??建筑声学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声学检测。
2.4.2??竣工声学检测应包括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及混响时间。
3??建筑光环境
3.1??一般规定
3.1.1??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1.2??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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