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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执业的要求(4) 第二十九条 血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检测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血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血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确保试剂、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 血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一条 血液标本的保存期为全血或成分血使用后二年。 血站管理办法全文共55页,当前为第31页。 血站执业的要求(5) 第三十二条 血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血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三十三条 血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血站管理办法全文共55页,当前为第32页。 血站执业的要求(6) 第三十四条 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 (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 (三)血型; (四)血液品种; (五)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六)有效日期及时间; (七)储存条件。 血站管理办法全文共55页,当前为第33页。 1、血站名称及许可证号 2、献血编号或条形码 3、血型 4、血液品种 5、采血日期及时间 6、有效期及时间 7、储存条件 血站管理办法全文共55页,当前为第34页。 血站执业的要求(7) 第三十五条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三十六条 血站应当建立质量投诉、不良反应监测和血液收回制度。 第三十七条 血站应当加强对其所设储血点的质量监督,确保储存条件,保证血液储存质量;按照临床需要进行血液储存和调换。 第三十八条 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血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采供血机构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 血站管理办法全文共55页,当前为第35页。 血站执业的要求(8) 第四十条 血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一条 因临床、科研或者特殊需要,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 禁止临床医疗用途的人体血液、血浆进出口。 血站管理办法全文共55页,当前为第36页。 血站执业的要求(9) 第四十二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第四十三条 血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性弃血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血站剩余成分血浆以及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而进行的调配所得的收入,全部用于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费用,血站不得挪作他用。 血站管理办法全文共55页,当前为第37页。 第三章 特殊血站管理(略)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略) 血站管理办法全文共55页,当前为第38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血站管理办法全文共55页,当前为第39页。 相关部门职责(1)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 (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血站管理办法全文共55页,当前为第40页。 相关部门职责(2)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无偿献血者的招募、采血、供血活动予以支持、指导。 第五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血站管理办法全文共55页,当前为第41页。 相关部门职责(3) 第五十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对血液中心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以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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