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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汉代法律制度; 西汉疆域
;东汉疆域;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
及立法概况
一、汉代法制指导思想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黄老思想的盛行
“轻徭薄赋” “约法省刑”
;(二)汉武帝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1、西汉中期以后的经济、政治状况
2、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体系,是以先秦儒家思想为主体,同时吸收阴阳五行家、墨家、道家、法家以及汉初黄老思想的基础上整合而成。
;(1)“天人感应”
——新儒学的理论基础
“君权神授” :“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
“尊儒隆礼”:以儒家的纲常名教统一臣民的思想。
;(2)“德主刑辅”—立法指导思想
“德”与“刑”的关系:
其一,“德刑相济”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其二,“大德小刑”
“圣人法天而立道,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 其三,“德主刑辅”
“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
(3)“三纲五常”
——最高道德准则
; 二、汉代立法概况
(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刘邦与民“约法三章”
2、《九章律》的制定
《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
《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和城防守备之事。
《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
; 3、《傍章律》的制定
“吾乃今日方知皇帝之贵也!”
(二)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
张汤《越宫律》
赵禹《朝律》
(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1、律
2、令
3、科
4、比
; 第二节 汉代刑事立法
一、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二)“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对于这种相互隐匿犯罪的行为应当减免刑罚。
;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语·子路》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而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
——汉宣帝地节四年诏令
;(三)“先自告除其罪”
“先自告除其罪”,是指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之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
1、数罪并发,只免除其自首之罪,其未自首之罪,仍予以追究。
2、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能免除其罪。
;(四)“上请”
“上请”,也叫做“有罪先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先奏请皇帝裁决,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帝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减免刑罚。
(五)恤刑
;二、刑罚制度
(一)汉初刑罚制度
死刑 肉刑 笞刑 徒刑
徙边 禁铟 赎刑
(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1、刑制改革的原因
(1)间接原因:
经济发展 思想基础; (2)直接原因:缇萦的上书
“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
2、改革的具体措施
3、改革存在的缺陷(两点)
;三、主要罪名
(一)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1、《左官律》
2、《阿党附益之法》
3、《酎金律》
4、《推恩令》
;(二)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1、“欺谩”、“诋欺”、“诬罔”
2、“非议诏书毁先帝”
3、“怨望诽谤政治”
4、“左道”
5、“违反诏令”
;(三)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1、不敬、大不敬
2、“阑入宫殿门”
3、“犯跸”
4、“腹非”
;(四)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1、“反逆罪”
2、“通行饮食”
3、“群饮酒”
4、“首匿”
5、“见知故纵”
7、“监临部主”
8、《沈命法》
;
(五)违反伦常罪
;第三节 汉代民事立法
一、民事权利主体
二、所有权
三、债
四、婚姻与家庭制度
(一)婚姻法
1、婚姻的缔结
2、婚姻的解除
(二)家庭法
“夫,扶也;妇,服也”
;五、继承法
1、身份的继承
“父子相传,汉之约也。”
2、财产的继承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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