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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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工器具管理,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维护、试验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保证安全工器具性能良好、符合规定。 第三条 常用的安全工器具:高(低)压验电器、绝缘棒(令克棒)、绝缘靴、绝缘手套、接地线、绝缘罩、绝缘挡板、绝缘垫、警告标示牌、临时遮栏和围网、安全帽、安全带、防坠器、安全网、护目眼镜、防毒面具(正压式呼吸器)等。 第四条 带电作业工器具的管理应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安全运行及发输电部1997年7月颁发的《带电作业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车间(分场、工区)、变电站管理 1、车间(分场、工区)、变电站应设专人负责安全工器具 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安全工器具保管、备品添置、定期校验,更换损坏工器具等工作。车间(分场、工区)、变电站领导和安监人员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工器具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 2、车间(分场、工区、变电站)安全员负责统一管理并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台帐包括安全工器具清册、定期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 3、安全工器具由车间(分场、工区)、变电站统一进行编号。编号应分类,同一场所的安全工器具编号不能重复。编号时不应因刻印号码等降低绝缘、刚性和使用安全。需统一编号的安全工器具有:接地线、绝缘靴、绝缘手套、验电笔、绝缘棒、绝缘罩、绝缘挡板、安全帽等。其中绝缘手套、高压绝缘靴还必须加编左、右,绝缘棒加分上(中)下。 4、定期按国家标准组织安全工器具外观检查及周期试验。督促班组安全员做好安全工器具的维护保管工作,检查监督职工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 5、新领用或在用的安全工器具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可发至班组或个人使用。 6、安全工器具应定置存放,各发电厂、变电所(站)可在值班场所、休息室设安全工器具存放的专用地点,配备干燥通风的支架和专用柜橱或专用用具箱。安全工器具保管时应确保不曝晒、不受潮、不受化学污染。 7、线路班组安全工器具存放于班组仓库。存放安全工器具的支架或专用箱柜内禁止与其他材料混放。 第六条 班组管理 1、班组安全工器具由班组安全员负责管理。 2、安全工器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摆放整齐,轻拿轻放,防止意外损坏。 3、班组应有安全工器具清册,做到帐物相符;在存放安全工器具处张挂安全工器具试验周期表,保证安全工器具完好、有效、可用。 第七条 个人保管的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等,应挂放在个人工具橱或工具架上,整齐摆放,保持干燥、清洁,不外借、不乱用,不违章使用。安全工器具发现有缺陷时,应及时撤出使用。   第三章 监 督   第八条 采购监督 1、安全工器具由安监部门负责对车间采购计划和选型的审查。物资部门负责定货及购置。 2、严禁选用、购买、使用无厂家标志、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三无产品。其中高压验电器、绝缘棒、高压绝缘靴、高压绝缘手套、接地线、安全帽、安全带、防坠器、安全网等需经国家指定的监督检验部门按标准进行监定,取得许可证者方可选用。 3、车间应把拟定采购的安全工器具的厂家生产许可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等送交安监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订货。使用部门应妥善保存安全工器具有关产品合格证书等资料。 第九条 使用监督 1、厂(局)安监部门应定期检查或抽查安全工器具保管、 使用和定期检验情况。 2、发现安全工器具保管、使用不当或缺少等情况,应督促立即整改并考核。 3、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工器具有质量问题的,必须查明原因,且对所属同一厂家生产的安全工器具进行重新全部检验、评估认可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章 定期检验 第十条 所有的安全工器具都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标准、导则的规定检查、试验。试验报告应有试验人员和试验负责人签章并加盖试验单位的印章。试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由检验单位保存。 第十一条 凡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必须系贴合格标签。标签至少应注明:名称、有效期、试验日期和试验人员姓名。 凡检验不合格或损坏的安全工器具,不得继续使用,必须立即上交或销毁。 第十二条 备用中的安全工器具检验周期与现场使用者相同。   第五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订安全工器具管理具体实施考核办法,并列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十四条 安全工器具因保管不当损坏,使用中造成未遂或事故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检查,凡因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造成未遂或事故,追究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或检查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厂(局)检查中发现安全工器具保管、使用不当或超期未做试验,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应对所在车间进行月度经济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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