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大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是否应该举行听证?.docxVIP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大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是否应该举行听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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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大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是否应该举行听证? 问:财政部门在处理一起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时,对某供应商做出罚款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的行政处罚,在做出该项处罚决定前是否应当举行听证? 答:对于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等条款都规定了可以做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较大数额罚款属于应当举行听证的八种情形之一,“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公民做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5万元以上罚款。因此,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不存在疑义。 但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于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类别进行了不完全列举,没有明确指明没收违法所得,但有个等字,意味着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3种行政处罚种类以外的,并且与所列举事项类似的其他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如与“较大数额罚款”相当的较大数额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应举行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号)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做出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号)发布的第6号指导性案例再次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列入必须举行听证的范围。因此,同为“财产处罚”范畴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只要构成“较大数额”,都应进行听证,至于“较大数额”的认定,可参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本项目中对供应商做出罚款2万元及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的两个行政处罚,都应当通知供应商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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