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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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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16项) 一、行政许可类(5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项目名 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 许可 在 村 庄、集 镇规划 区内的 街 道 、 广 场 、 市场和 车站等 场所修 建临时 建 筑 物、构 筑物和 其他设 施的许 《村庄和集镇规 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 号 ) 第三十二条:未经 乡镇人民政府批 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在村 庄、集镇规划区的 街道、广场、市场 和车站等场所修 建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 由 )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 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 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 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 《村庄和集镇规 划建设管理条 例》、 《行政程 序规定》 —2— 可. 可 序号 职权 类型 项目名 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3— 序号 职权 类型 项目名 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2 行政 许可 农村村 民在村 庄、集 镇规划 区使用 原有宅 基地 村内空 闲地建 设住宅 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 建设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农村村 民在村庄、集镇规 划区内建住宅的 应当先向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者村民委 员会提出建房申 请,经村民会议讨 论通过后,按照下 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 地的,经乡级人民 政府审核、县级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并 出具选址意见书 后,方可依照《中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 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 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 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村庄和 集镇规划建设 管理条例》、《实 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 法办法》、《行 政程序规定》 —4— 序号 职权 类型 项目名 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向县级人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申请用地,经县 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由县级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划 拨土地;(二)使 用原有宅基地、村 内空闲地和其他土 地的,由乡级人民 政府根据村庄、集 镇规划和土地利用 规划批准。 《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办法》(2015 年12月4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二 款:有下列情形之 —5— 序号 职权 类型 项目名 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的,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不得办理临 时建设规划审批手 续:(二)影响近 期建设规划、控制 性详细规划实施 的 。 —6— 序号 职权 类型 项目名 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3 行政 许可 农民集 体所有 的土地 由本集 体经济 组织以 外的单 位或者 个人承 包经营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年12月2 9日修正)第五十 条:发包方将农 村土地发包给本集 体经济组织以外的 单位或者个人承 包,应当事先经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村民会议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批 准。由本集体经济 组织以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承包的,应 当对承包方的资信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 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 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 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覆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 法》、《行政程 序规定》 —7— 序号 职权 类型 项目名 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情况和经营能力进 行审查后,再签订 承包合同。 4 行政 许可 五保对 象入农 村敬老 院的批 准 《农村五保供养工 作条例》(国务院 令第456号)第三 条: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农村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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