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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16项)
一、行政许可类(5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项目名
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
许可
在 村
庄、集
镇规划 区内的 街 道 、 广 场 、 市场和 车站等 场所修 建临时 建 筑 物、构 筑物和 其他设
施的许
《村庄和集镇规
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
号 )
第三十二条:未经 乡镇人民政府批 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在村 庄、集镇规划区的 街道、广场、市场 和车站等场所修 建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 由 )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
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
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
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 《村庄和集镇规
划建设管理条
例》、 《行政程
序规定》
—2—
可.
可
序号
职权
类型
项目名
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3—
序号
职权
类型
项目名
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2
行政
许可
农村村
民在村
庄、集 镇规划
区使用
原有宅
基地
村内空 闲地建
设住宅
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 建设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农村村
民在村庄、集镇规
划区内建住宅的
应当先向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者村民委
员会提出建房申
请,经村民会议讨
论通过后,按照下
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
地的,经乡级人民
政府审核、县级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并
出具选址意见书
后,方可依照《中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
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 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
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村庄和
集镇规划建设
管理条例》、《实
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 法办法》、《行
政程序规定》
—4—
序号
职权
类型
项目名
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向县级人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申请用地,经县
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由县级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划
拨土地;(二)使
用原有宅基地、村 内空闲地和其他土 地的,由乡级人民 政府根据村庄、集 镇规划和土地利用
规划批准。
《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办法》(2015
年12月4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二
款:有下列情形之
—5—
序号
职权
类型
项目名
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的,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不得办理临 时建设规划审批手
续:(二)影响近
期建设规划、控制
性详细规划实施
的 。
—6—
序号
职权
类型
项目名
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3
行政
许可
农民集
体所有
的土地 由本集
体经济
组织以 外的单 位或者
个人承
包经营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年12月2
9日修正)第五十
条:发包方将农
村土地发包给本集 体经济组织以外的
单位或者个人承
包,应当事先经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村民会议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批
准。由本集体经济 组织以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承包的,应
当对承包方的资信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
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 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
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覆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 法》、《行政程
序规定》
—7—
序号
职权
类型
项目名
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情况和经营能力进 行审查后,再签订
承包合同。
4
行政
许可
五保对 象入农 村敬老 院的批
准
《农村五保供养工 作条例》(国务院
令第456号)第三
条: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农村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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