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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与法治期末论文2500字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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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比较》 摘要: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国家,在其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必然充盈着各种 各样的法律思想,时至今日又有了怎样的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适应时代 要求,应该继续向前推进,本文将通过回溯过往,探讨当今,展望未来,让大家对我国法律 思想,法治理念有更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传统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进程 据史料记载中国的法律主要起源于“战争”,即早期氏族部落间的战争。古人认为要取 得战争胜利必须有统一的纪律,每个成员必须遵守首领的军令,于是军纪军规就此成为中国 法最早的一个形式。而中国的法律思想从其产生到新中国成立,其发展大致上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奴隶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夏、商、西周)。这是中国奴隶社会形成和发展的 时期。当时的意识形态领域中,奴隶主贵族作为统治者主要是利用 “受命于天”的这种神权 法思想以及 “尊尊”,“亲亲”为主要原则的宗法思想统治人民。[1]因而当时居于统治地位 的法律思想也必然受这两种思想的支配。并且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成“神”的意志的体现, 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来以此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其主要的法律维护对象是奴隶主对奴 隶及其创造的劳动产品的绝对占有,这是极其不公平的一种法律思想,与现代的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思想相背离的。 第二阶段: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此时期的思想可谓百 家争鸣,在此我们重点论述具有代表性的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儒家主张“礼治”、“德治”、 “人治”。如家认为国家要想长治久安,社会要想稳定有良好的秩序,只需要人人都遵守符 合其身份和地位的社会规范即可,因此儒家极端重视 “礼”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同时又 主张德治。儒家坚信人之善恶是教化所致,更坚信在位者单个或几个人潜移默化的力量便是 所谓的“教化”,因而又从德治主义演变为人治主义。法家反对儒家的思想,主张法治。法 家认为法律的原作用是禁奸,不是劝善。从法家的眼光来看,他们不问人心的善恶与否 , 也不要求人心一定向善,只要令人不敢为恶,法律的目的便达到。此法治与现代法治不同, 现代的法治是指依照法律处理国家政务的治国方式,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政策。 第三阶段: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 是儒家化的过程其特点有以下四点:第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正如孟德斯鸠所说 “在专 制的国家里,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3]第二,以经断狱,礼法融合;第三,“三纲” 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第四,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一经形成,对中国 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并逐渐对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但是是典型的“人治”, 与我们现代法治理念中的“以人为本”是截然不同的。 第四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从 1840 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国在外国资本主义、 帝国主义侵略下由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和法学的移植 与引进,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一统天下的局面打破,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开始产生。 从以上的脉络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总体进程,从中总结出主要发展线 索:从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结合。在此我们要注意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认为法乃帝王立国之 器、治民之具,即法不过是帝王治理国家、防止暴民作乱的器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法治”。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 并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年 9 月 20 日通过),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 法律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 六字方针”,[2]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 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 以胡锦涛同志为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命题,解决 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 观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前三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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