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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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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公司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我国的证券市场出现了一系列上市公司违规事件。例如,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夏”)为了达到粉饰会计报表、哄抬股价之目的,仅在1999年和2000年两年之内就通过伪造购销合同等非法手段,虚构利润高达7.45亿元。而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负责审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受利益的驱使,置职业道德于不顾,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为了使我国刚起步不久的证券市场快速、健康地发展,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进行改进已刻不容缓。为此,笔者拟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期,证券市场扩容速度明显加快,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加,但上市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措施却未能及时调整,致使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法规不完善 监管法规是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的前提,同时也是监管者进行监管的依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主要包括 《证券法》和《公司法》,此外,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等。监管法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太单一、上市公司经营过程的监管措施不健全,以及上市公司违规的处罚较轻等方面。 (二)自身监管不到位 自身监管不到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对相关监管法规的学习、认识不到位;另一方面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对相关财经法规的学习、认识不到位。这两个方面的不到位是上市公司非故意违规行为滋生的土壤和温床。 (三)监督体系不完备 监督体系是指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的各个方面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监督体系不完备是指监督体系中还存在某些监督的缺位。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体系中,明显存在着社会公众监督的缺位。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缺乏的不是监督意识,而是监管平台。 (四)违规处罚不及时、不严厉 违规处罚包括故意违规处罚和非故意违规处罚两种情况。上市公司一旦被发现违规,有处罚权力的监管主体就应该及时查明原因,立即对其做出恰当处罚。只有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尤其是对故意违规行为的处罚及时、严厉,才能树立法规的威严,从而使潜在的违规者望而却步。 二、解决上市公司监管问题的主要对策 目前,新上市的公司明显具有规模大(如代码为“600050”的中国联通上市募集的资金就高达50亿元)、业务范围广、业务复杂等特点。针对证券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进行改进: (一)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法规体系 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因此上市公司的监管法规体系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任何法律和法规的出台都必然有其现实基础和历史必然性。 完善上市公司主体资格认定的法规。目前《公司法》对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比较单一,比如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申请股票上市,其注册资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一规定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规模缺乏层次性,从而也影响了资本的流动性,把一大批确有发展前景但其注册资本总额又达不到法定要求的公司拒之门外。这不仅不利于民间资本充分发挥作用,而且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对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适当增加上市公司注册资金法定总额的梯度和层次。如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可以设置1000万元至3000万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及5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其次,地方性资本市场的主体资格应该在《公司法》中给予确认,以增加资本市场的层次性。 完善上市公司经营过程的监管法规。在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最主要的就是经营决策权。从表面上看,经营决策权在股东大会,但实质上在董事会和经理层。因此,对上市公司经营过程的监管,主要就是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相关决策进行监管。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由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一百二十四条又规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但由于在《公司法》中对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很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并不能有效地行使其监督权。如曾经出现的银鸽投资(代码为“600069”)斥资1.2亿元于“银广夏”,仅这一决策就给其带近一个亿的损失,而监事会并没有能够对董事会的这一决策进行有效监督。为此,笔者建议,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或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中,应当明确规定,监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注册会计师和一名律师。因为他们可以弥补大多数股东和职工代表专业知识的不足,从而真正保证监事会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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