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卷一试题及答案公司法4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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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司法考试卷一试题及答案:公司法 4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四、简答题 22.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 任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资 4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资 20%,张某和李某 各出资 10%。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 10% 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张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陈某,书面征求其他股 东的意见,甲公司和李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置张某的股份,乙公司 始终不作回复,丙公司明确表示反对。张某与甲公司、李某和陈某谈判, 甲公司、李某和陈某的出价均为 20 万元,甲公司和李某表示要分期支付, 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张某遂将股份转让给陈某。陈某受让股权后,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睬,陈某要求 丁公司购置自己的股份,丁公司拒绝,陈某起诉丁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 份,法院判决陈某败诉。丁公司总经理王某购置的新设备质次价高,李某 经调查 了解到王某收受了对方公司的贿赂,李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 迟不予答复。依据以上状况,答复以下问题: (1)乙公司直接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张某将股份转让给陈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假如张某最 终打算将股份转让给甲公司和李某,甲公司和李某对受让股份的比例协商 不成,张某应如何转让?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陈某如何爱护自己的权益? (5)李某如何爱护公司利益? 正确答案: (1)合法。《公司法》第72 条第 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 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 (2)合法。《公司法》第72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 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 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 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 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置权的, 协商确定各 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 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优先购置权。张某依据法律的规定,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甲公司和 李某同意,乙公司迟迟不答复,视为同意,除张某外,4 名股东有 3 名 同 意,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虽然 甲公司和李某主见优先购置权,但 是陈某的条件优于甲公司和李某,所以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张某 将自己持有的 10%股份转让给甲公司 8%,转让给李某2%。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5 条规定,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恳求公司根据合理 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安排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 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安排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 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居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消失,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此题中董事会不依 法召集股东会会议不属于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 (4)陈某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不召 集的,陈某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1 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 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 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李某书面恳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 失,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恳求之日起30 日内未起诉,李某有权以 自己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依据是《公司法》第 152 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3.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 丙公司共有 200 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 40 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 丙公司 20 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 10 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 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丙公司为嘉奖公 司出色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 1 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 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打算由公司自己持有这 1 万股股票。丙公司董 事会成员之间发生冲突,9 名董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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