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真题及参考答案(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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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教育领导品牌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真题及参考答案(全)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 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相应信息 点,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 A、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 B、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 C、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因纳税发生的争议 D、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 【答案】D 【解析】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有:(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 继承纠纷(选项A);(2)行政争议(选项C);(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选项B)。 【知识点】仲裁 2、下列关于地域管辖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由监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可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 【解析】(1)选项A: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辖;(2)选项B: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 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选项C:因保险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选项D:因票 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东 奥中级职称频道整理 发布。 中国职业教育领导品牌 【知识点】诉讼 3、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 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 B、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 年 C、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 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 D、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 逾2年 【答案】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选 项A);(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选项B);(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选项D);(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知识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4、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 讼时效中止,该期间为( )。 A、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B、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9个月 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6个月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9个月 【答案】A 【解析】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知识点】诉讼时效 中国职业教育领导品牌 5、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 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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