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确定与适用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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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确定与适用研究* ? ? 邓杰明 1 问题的提出:《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空白 法律原则是一部法律的精神和价值的高度凝聚。按照学界定义: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规范[1]。法律原则在处理法律冲突、法律规范模糊等问题以及法律疑难案件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法理作用,因此有关法律原则的讨论也成为法律领域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讨论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有四年多时间,笔者在中国知网查询2018年以来有关《公共图书馆法》的研究文献发现,尚未见到专门讨论《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论文,简单讨论过《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只有一篇。可以说,法学界和图书馆学界在《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研究上仍处于相对空白阶段,其原因一是法律原则讨论涉及法学理论和法理学基础,具有一定跨学科性,有一定研究难度;二是图书馆界已经有大量有关图书馆权利、图书馆精神和图书馆宗旨等的讨论和归纳;三是《公共图书馆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在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尚不具有成熟性和稳定性。《公共图书馆法》作为我国公共图书馆的“根本法”和“基本法”,对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具有前所未有的作用和影响,《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对公共图书馆领域立法、法律执行、司法适用以及法律宣传都具有不言而喻的作用。因此,加强《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有学者提出了《公共图书馆法》的三个法定原则:平等服务、普遍开放和共建共享[2]。笔者也曾提到《公共图书馆法》的法律原则包括:公益性原则、政府设立和保障公共图书馆原则、发展社会化原则和公共图书馆自律原则[3]。但这些提法主要是为了说明其他问题而进行的辅助论证,对《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并无深入研讨。此外,现有研究虽然对《公共图书馆法》权威解读涉及面非常广,包括基本理念、立法亮点或者某一特点等,甚至也有不少学者对公共图书馆精神、图书馆权利和图书馆价值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但由于研究对象本身缺少法律原则重要属性即法律规范性属性,因此不属于法律原则范围之内。本文尝试从法律文本和司法适用出发,在理论上归纳和总结《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以供学术界共同讨论。 法律原则是经过历史发展和社会变迁以及法律实践而形成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讨论和变化的。因此研究《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问题即是在研究《公共图书馆法》法律适用、制度变迁以及公共图书馆与社会关系问题。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方法、内容分析法和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比较方法是通过比较《宪法》、行政法、文化法、社会法中与《公共图书馆法》密切相关的法律原则以及国外图书馆法的法律原则,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容分析法是根据《公共图书馆》立法草案说明、法律条文和司法判例确立《公共图书馆法》的法律原则。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是引入社会学理论和视角,通过社会结构变动和社会变迁等社会问题,探讨社会与法律互动中的《公共图书馆法》的功能与实效,以提炼与社会层面相对应的法律原则。 2 《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功能 2.1 立法统一功能 法律统一性是法律执行和法律权威的重要保证。但在公共图书馆领域,地方性立法先于全国性立法,这也容易造成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的问题。比方说《公共图书馆法》明确规定了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章程,但在该法颁布之前,所有地方性法律法规均没有此规定。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原则包括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原则、依法建馆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等,统一和协调立法。201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督促制定机关根据上位法变化对法规及时修改完善,2020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定了纠正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在《公共图书馆法》颁布以后制定的地方性公共图书馆法律法规一共有两部,即2021年1月施行的《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和2021年5月施行的《佛山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两部地方性法律法规第一条都表明:根据《公共图书馆法》制定。可见《公共图书馆法》已经成为地方公共图书馆法制定的重要依据,但由于缺少明文的法律原则,《公共图书馆法》除了在立法目的及“公共图书馆”法律定义上对贵州条例与佛山办法起到了统领性作用外,在一些重要法律理念和法律适用上并没有起到原则性统一指领作用。因此,尽快确立《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不但对地方性公共图书馆法律法规制定有统一指领功能,也对《公共图书馆法》可能涉及的法律修改、法律解释都有重要的法制统一功能。 2.2 法律执行功能 随着社会和科技快速变化,法律变得十分复杂。为了保证法律安定性和秩序性,立法技术变得十分微妙,包括法律原则性规定变得越来越多,法律模糊性规定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公共图书馆法》是全国性法律,是公共图书馆领域的基础性规范,其中鼓励性条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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