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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管理学院校友分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校友会分定名为上海大学管理学院校友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上海大学校友会所属分会,接受上海大学校友会的指导。
第二条 本会属非盈利性组织。本校友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社会公德,校友会会员要求积极向上。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激励校友发扬上海大学“自强不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校训精神,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的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自愿性原则,以服务校友为前提。
第五条 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不得违背本会章程及其他特别规定情况。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大学管理学院内。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章程所指管理学院校友为曾在管理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包括全职和兼职)的师生员工;对管理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第八条 凡管理学院校友,经与本会取得联系,填写会员登记表,承认本会章程, 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声誉和形象;
(四)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六)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为母校改革与发展出力献策;
(七)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情况和有关信息资料;
(八)未经本会许可,会员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其它活动。
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相关组织和校友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召集并经会长同意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持续一年不参与理事相关工作或活动,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调整理事会成员,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推举分会校友代表任上海大学校友会理事;
(九)解释本会章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经由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一半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一般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一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是本会的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五)其他有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长负责,主持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或其他社会捐赠;
(二)母校或其他校友会资助;
(三)本会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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