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税收分析及筹划(老会计人的经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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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甲供材料税收分析及筹划(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甲供材料 一、政策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既:装饰劳务营业额的确定不适用这样的特殊规定,则应该适用营业税第五条的基本规定,也就是说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其营业额只应包括其提供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在装饰业劳务中,建设方自行提供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施工方并不会因此收取任何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建设方提供的这部分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不需要并入纳税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筹划或注意空间: 1、注意利用”提供建物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总包合同以外的专业分包合同门窗、绿化、保温、防水、消防、市政配套及装饰装修等),劳务分包合同是总包单位的再次外包。注意此条与混合销售博客的结合考虑,既要符合”提供建物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 参考案例“房地产企业直接向厂家订购塑钢窗如何计税”://bbs.esnai/thread-4673962-1-1.html或见2010年度房地产行业税收答疑全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财税[2003]16号文件:(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网络说法:以前各地对扣除“设备”掌握不尽一至,现在看,只要是甲方提供的设备都可以扣除。)具体提供资料及办理程序总局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文件规定,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吉财法[2003]255号、粤地税函[2004]720号。很多省份应该没有制定细则,海南省你制定了吗?注意只是甲方的某些设备可以扣除哦,乙方(施工企业)提供的设备不能扣除。 3、装饰合同与其他建筑业施工合同分开签订,因装饰合同不含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具体见上面的政策依据。 4、甲供材料注意事项: (1)甲供材发票开给甲方,无论合同是否包含甲供材金额,均不涉及增值税(非视同销售范围。理由见://.shui5/article/c6/51440.html,有种说法认为合同中含了甲供,按视同销售,个人不认同。但甲供材料为自产或委托加工材料应该属于视同销售了) (2)合同外甲供,合同不含甲供价,甲供发票开给甲方,乙方开给甲方时不含甲供仅劳务费,但乙方需含甲供金额全额缴纳营业税。既全额缴税,净额开票。 (3)合同内甲供(即甲控,代购),合同含甲供价,甲供发票开给乙方,乙方全额给发放开发票。既乙方全额缴税,全额开票给甲方。 ☆甲方供材的四个关注点 (1)无论2009年以前,还是2009年以后,甲方供材的发票都可以直接在开发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而无需所谓的“发票转换” (2)税务机关对甲方供材关注两点: ①由于建筑企业开具发票金额和缴纳营业税营业额有可能不一致,检查建筑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营业税; ②开发企业:是否重复列支成本,将材料发票重复列支。 (3)财税[2006]177号文已经作废,地产企业没有为建安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款的义务。 (4)材料和设备的区别(因甲供设备不缴纳营业税:GB/T50531-2009) 三、相关问答 问答一: 问题内容:税官您好: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1工程,工程价款1000万元,其中甲方供材800万元,乙方劳务200万元。我公司以800万元增值税发票,200万元建安劳务发票入帐。800万元甲方供材是否需要缴建筑业营业税?由开发商缴还是由乙方缴?有无政策依据? 谢谢! 问题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甲供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而工程承接方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材料,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其工程施工作业,并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项。 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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