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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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PAGE ii 前 言 自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已走过了18个年头。1998年我国第一部《证券法》开始施行,前后经历了几次修订,《证券法》在规范证券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近几年,股市发展迅猛,违法行为也随之增加,内幕交易行为比较严重,但处罚力度不大,突出的问题在于证券法律法规还不很完善,监管方面比较薄弱,片面追求发展,掩盖存在的问题。内幕交易行为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到头来只会影响经济发展。 因此,完善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加强证券监管,同时加大执法力度,是规制内幕交易的必然选择。 目 录 TOC \o 1-3 \h \z \u 摘 要: 1 1.内幕交易的认定 1 1.1内幕交易的主体方面 1 1.2 内幕交易的客体方面 2 1.3 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 2 2.我国法律规制内幕交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 2.1 我国现行《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规制现状 3 2.1.1 现行《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规制实体内容的改进 3 2.1.2 现行《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监管的完善 3 2.2 当前对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4 2.2.1 证券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4 2.2.2 监管未形成合力,效率较低 5 2.2.3 执法力度不强 5 3.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措施 5 3.1完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 6 3.1.1《证券法》的进一步完善 6 3.1.2协调相关部门法,保障《证券法》效力的发挥 6 3.1.3借鉴国外经验对内幕交易规制的单独立法 7 3.2建立更加强大的证券监管体系 7 3.3加大执法力度 8 结束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释 11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致 谢 14 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 PAGE 15 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摘 要:证券内幕交易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作为最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内幕交易已严重破坏证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三项原则,给证券市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而,完善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及执法力度成当务之急,本文从内幕交易的认定、我国当前法律规制内幕交易的现状、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我国在规制内幕交易的相关措施等三方面对内幕交易加以论述,希望对规制内幕交易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完善 引 言: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在内幕交易的规制方面,西方国家立法已较为完善,打击内幕交易成效显著,反观我国,,虽然06年的《证券法》做了很大的改进,弥补了旧法的不完善之处,但并没有很好的扼制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仍很严重,“杭萧钢构案”就暴露了我国法律和监管存在的问题,监管的薄弱,执法效率不高,种种问题说明我国关于内幕交易方面的法律和监管急待完善。 1.内幕交易的认定 1.1内幕交易的主体方面 内幕交易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则内幕交易的主体方面指的就是掌握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各国法律对内幕人员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由此可知内幕交易的主体包括“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所以我们可以把内幕交易的主体分为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加以规定,内幕人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等等,董事、监事等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机会接触内幕信息,而证监机构工作人员因其对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等原因也可以获得内幕信息。07年年底在业内试行的《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细化,增加了自然人的配偶以及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亲属。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则是指非公司人员,靠接受公司内部人提供的内幕消息从事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则涵盖通过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违法所在机构关于信息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即使本人不知其所获信息为公司内幕信息,只要利用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各国对于内幕交易主体的划分标准不同,美国将内幕交易主体分为传统内幕人员与非传统内幕人员,[1]英国将内幕人员分为三类:纯粹内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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