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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2011年发布).pdfVIP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2011年发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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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20 11年发布) 【发布部门】四川省成都市人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成都市 民代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 11-10-17 【生效时间】20 12-0 1-0 1 【关键词】其它健康管理 【有效性】有效 【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 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成成都都市市社社会会急急救救医医疗疗管管理理规规定定 (1998年12月30 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29 日四 川省第九届人民代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 11年6月24 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 11年9月29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提高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救治能力,保障生命安全 和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转送医院过程 中的院前、院外紧急医疗救护。   第四条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区 (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规划、交通、民政、人社、信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 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应当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的原则,根 据伤病员情况,实行就急、就地、就近救护,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   第七条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市急救指挥中心、急救指挥分中心和120 网络医疗机构组 成。   前款规定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120急救标志。   120 网络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市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工作,履行下列 职责: 1    (一)检查、督促各急救指挥分中心、120 网络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    (二)设置120 医疗呼救专线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 息;    (三)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四)建立、健全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按有关规定做好急救医疗 资料的汇总、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   各急救指挥分中心在所在地区 (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服从市急救指挥中心 的行业管理和急救指挥调度,负责辖区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工作,检查、 督促120 网络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并履行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职责。   市急救指挥中心和各急救指挥分中心,以下统称“急救指挥中心” 。   第九条120 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社会急救医疗任务;    (二)接受呼救,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三)实行首诊负责制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并组建社会急救医疗队,制定急救医疗预 案;    (四)按规定配备院前急救人员,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培训制度。院前急救医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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