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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公路条例》的决 (20 13年发
布)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
【适用区域】辽宁省
大会常务委员会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发布时间】20 13-05-30 【生效时间】20 13-05-30 【关键词】道路
【有效性】有效 【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 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辽辽宁宁省省人人民民代代表表大大会会常常务务委委员员会会关关于于修修改改 《《辽辽宁宁省省公公路路条条例例》》的的决决
(20 13年5月30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公路条例〉的决 》已由辽宁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 13年5月30 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 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 13年5月30 日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 对 《辽宁省公路条例》作如下修
改: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 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
二、第九条修改为: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 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有关规 进
行,其中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乡
道、村道建设中的具体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确 。 ”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
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
:
“(一)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
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的,从其规 ;
“(二)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改作立体交
叉、安全视距等要求确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 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四、第十九条修改为: “国道、省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由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
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县道、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道的养护和
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 (镇)人民
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非专业化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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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除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规 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
六、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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