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稿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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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4 《合同法》讲座 民二庭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企业之间的交往愈发密切,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而商事审判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与政策变化、市场变动、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近几年我庭受理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的性质与以往相比也呈多样化、复杂化。为此,我们民二庭始终以“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为目标,延伸商事审判职能,通过剖析近年来我市企业的涉诉纠纷,积极调查研究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以期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治理中的法律风险,从而帮助企业获得安全稳定的发展。 一、当前我市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口头合同存在的风险。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口头合同一旦引起纠纷,合同双方往往对价格、质量产生争议,甚至一方否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从而对企业经营产生极大的风险。如原告刘剑与我市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原告诉称被告向其购买砂纸,尚欠货款1万余元,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提供了有第三人签名的送货单以及开给被告的增值税发票证明其主张,被告则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并称在送货单上签名的第三人并非其单位员工。经过我们调查,社保局并无关于第三人在被告单位投保的任何记载,所以不能认定该第三人就是被告单位职工。对于增值税发票,在江苏省法院系统,一般认为,凡收票方对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抵扣的就认定合同成立并已履行,但该案中增值税发票并未通过国税局的认证,关键是双方又无书面合同,因此本案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希望我们企业要切实重视合同的书面签订,对代表公司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员,要有公司的委托手续,对增值税发票,不能贪小便宜,对不存在交易关系的增值税发票不能去认证和抵扣。由于口头形式的合同导致双方对标的物的物的价款产生纠纷也易产生风险。如原告江苏惠尔多农资公司诉高邮伯勤供销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向其购买化肥,尚欠货款17万余元,而被告辩称已给付原告20万元,双方已结清,之所以价格与市场价有差价,这是原告承诺的让利。由于双方未有书面合同,无法证明化肥的价,这对被告来说风险极大。 2、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引起的风险。从法律上来讲,企业在合同书上盖章应承担合同的责任。由于种种原因,部分企业往往事先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由此产生了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如原告沙静诉被告江苏贝尔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向被告购买灯具一套,并向被告指定的收款汇款,但被告却不按合同规定发货,要求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该案尽管被告否认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亦未收到原告货款,但原告提供的合同上加盖了被告的公章,被告对公章的真实性也予以承认,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期我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被告拿出一份盖有双方印章的补充协议,称补充协议已约定,剩余货款作为质量补偿,不再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称不知道该份补充协议的存在,要求对公章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公章是真实的。原告又要求对文本打印的时间和公章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但我们认为,即使能鉴定出公章形成于文本之前,但公司对印章的监管是其一项重要职责,应对加盖印章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公章是否规范使用是其内部管理问题,除非其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是以非法手段取得补充协议的,否则该补充协议就是有效的,原告应承担该补充协议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作为企业来讲,要切实保管好公章、合同专用章,对未使用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尽快收回,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合同履行证据不足产生的风险。如原告扬州恒丰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东华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4万元的加工费,仅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何某某签字的增值税发票,原告认为何某某是被告的副总,他在上面签字表明被告已认可,而且已将原告提供的结算单据收走,由于被告未给付钱,导致原告又向被告索回这张增值税票,但被告否认该单位有何某某副总,通过向劳动保部门调查被告单位职工名册上未有何某某,原告也未能提供送货单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合同履行的证据,故法院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只得撤回诉讼,待收集有关证据后再行起诉。还有我市某电缆厂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南电缆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部分发货清单均是物流公司的收货单,收货单上未有被告的签名,导致被告否认收到货物,而物流公司也已倒闭,无法调查,原告只得撤回起诉。 4、因交易对象欺诈或履行能力不足产生的风险。如我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诉深圳超能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达50多万元。当我院去深圳保全送达时已发现深圳公司已人去楼空,经查该公司的经营场所为租赁,注册资金较少,即使判决被告给付货款,也难以执行。 5、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风险。一是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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