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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发布).pdfVIP

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发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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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 12年发布) 【发布部门】兰州市第十五届 【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代 【适用区域】兰州市 人民代 大会常务委员会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发布时间】20 12-04-06 【生效时间】20 12-05-0 1 【关键词】其它能源管理 【有效性】有效 【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 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兰兰州州市市城城镇镇燃燃气气管管理理条条例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预防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使用、设施 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 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燃气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范围 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并接受市燃气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行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引导燃气用户节约用气,提高燃气利用效率。 第七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机构、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 普及,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1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能源利用规定以及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 要求,由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 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本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 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列入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 途。 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 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基本程序进行建 设。 城乡规划部门在进行燃气建设工程选址和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 见。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 质等级范围内依法从事作业活动。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燃气管理机构或者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城 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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