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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 16年发布)
【发文字号】辽宁省 民政府
【发布部门】辽宁省 民政府 【适用区域】辽宁省
令 第303号
【发布时间】20 16-11-23 【生效时间】20 17-0 1-0 1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
【有效性】有效 【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 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辽辽宁宁省省 民民政政府府令令 第第330033号号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1月19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 民政
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求发
2016年11月23 日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养护大修等工程。
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
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 (含
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统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
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 不得随意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
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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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并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
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 员,并定期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工程项 目质量安全状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
位、专家对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
案的重要依据。
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以及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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