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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摘 要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其伤害程度已经从一个道德问题转变为法律层面的问题,从而给社会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由于高空抛物立法的不明确,导致各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填补了高空抛物案件中法律的漏洞,为法院提供了审判案件的依据,指明了方向,因为理论和实践还是有差别的,所以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所以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别从实践和理论的两个角度找出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认定的不完美之处,其次,在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相关概念的前提下,分析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归责原则和归责方式,并提出了相关法律的不足和完善建议。本文共五个部分:
第1章首先简要分析了高空抛物责任的概念,并从概念入手对实践中出现的高空抛物案件进行类型化。第2章,对国外有关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判例进行比较分析,并阐述了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第3章简要介绍了高空抛物的规则原则,并对比了过错推定和证明责任倒置的区别以及证明程序。第4章是高空抛物中因果关系的推定及与一些原则的区别。第5章是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之不足及完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事实自证;过错推定;立法完善
1.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述
1.1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
为了能得到更好的研究效果,我们首先应该把握高空抛物行为的概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这是研究高空抛物的基础,只有借助此基础才能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
在《我国民法典》还没有出台之前,我国学术界对其概念的阐述大同小异,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王利明教授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1]而杨立新教授却有不一样的看法,认为“对于一座建筑物上坠落下来的物,不管是投掷的也好、倾注的也好,悬挂物或者搁置物坠落也好,都是建筑物中的物坠落所致损害。”[2]《我国民法典》出台后,我们可以从该法第1254条中可以明确的看出高空抛物的基本定义以及承担责任方式,基本定义即指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物品,致他人损害,而又不能确定责任人的侵权行为。
1.2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征
高空抛物的特征是区别其概念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研究下文的基础,使下文能更好的提出相应的对此,通过上一部分,我们可以总结高空抛物具有下几个特征:第一、高空抛物行为的主体不明确
由于高空抛物侵权的真正侵权主体得不到具体确定,所以导致不能通过调查取证来确定真正的侵权人,但在现实中,侵权人是真实的、唯一的,这是该法的特点,其可能是混合法界定的事件发生地某一建筑物的使用者,也就是说,在可能的肇事者中,也可能是法律的受害者,即法律界定的事件发生地可能受到损害的建筑物使用者以外的人。[3]
第二、高空抛物具有严重的损害后果
高空抛物本身就是很危险的,其结果往往也是很严重的,通常为财产、人身、精神等损害。2020年7月11日,重庆一男子在路边社区附近被高处落下的折叠刀刺伤头部,随后送往医院救治。据环球网报道,2019年深圳一名1岁半女童在小区被楼上掉下的易拉罐砸到致头破血流。举一些列子来说明高空抛物所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列如从十七楼扔下一枚硬币,可致行人重伤;一个空饮料瓶从十七楼抛下,可致人死亡;一块约重150克的水泥块,从十七楼抛下,可致人重伤;若从二十五楼抛下,则可致人死亡。[4]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我们不知道利用高空抛物行为实施犯罪是否有意无意,但其导致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提前预见或避免。
第三、高空抛物行为的举证责任困难
如果让受害者提供抛物楼层或者大概方位,这种可能几乎为零,除非有人亲眼目睹整个事件过程或该楼层外具有相应的监控设备; 而对于可能加害的嫌疑人来说,证明自己没做过什么也是为零的,毕竟除了自己说词没有其他证据。纵观证据法的理论,如果需要证明自己做过的事情很简单,但是证明自己没做过的事情却很难,因为只有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的证据才是有效地。
1.3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依据学术界的观点,想要侵权行为成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二、存在损害事实;三、违法性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有过错。
1.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
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可以得出其侵权行为即行为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的行为。而且高空抛物是一种人的行为,这是其与其它侵权责任的区别。
2.存在损害事实
只有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才需要对受害者进行救济,对行为人追究其责任,这里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人身、精神等方面的损害,这种损害具有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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