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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劳动争议协同仲裁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服务提供、服
务保障和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三角区域其他地区参照适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5418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4055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405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跨区域劳动争议 cross-regional labor dispute
在长三角区域内发生的跨省 (直辖市)的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
3.2
劳动争议联合调解 united mediation of labor dispute
由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劳动争
议调解组织对跨区域劳动争议共同进行化解的调解制度 (以下简称 “联合调解”)。
3.3
劳动争议协同仲裁 cooperative arbitration of labor dispute
长三角各地仲裁员协同处理跨区域劳动争议案件的准司法制度 (以下简称 “协同仲裁”)。
3.4
协同服务平台 collaborative service platform
一种对跨区域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的网络服务系统。
3.5
联合调解中心 center of united mediation
依托各地现有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设立,开展劳动争议联合调解的组织。
3.6
协同仲裁庭 collaborative arbitration tribunal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共同确定,以其中一个仲裁机构名义处理跨区域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
1
3.7
共享审理庭 shared trialtribunal
由各地区仲裁机构建立的,配备必要软硬件和网络设施,供跨区域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远程参与案
件审理的实体场所。
4 服务机构
4.1 联合调解中心
4.1.1 联合调解中心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对跨区域劳动争议开展联合调解;
——敦促当事人双方及时履行调解协议;
——指导和协助当事人就近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1.2 在协同服务平台内配置线上联合调解功能,确保当事人可在线提交调解申请并及时流转至服务
人员审核办理。
4.2 协同仲裁庭
4.2.1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跨区域劳动争议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4.2.2 协同仲裁庭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审理跨区域劳动争议案件;
——研讨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跨区域劳动争议。
5 服务提供
5.1 联合调解服务
5.1.1 服务流程
联合调解服务流程分为调解申请和调解服务,服务流程按附录A中的图A.1执行。
5.1.2 调解申请
5.1.2.1 发生跨区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提交申请。
5.1.2.2 联合调解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5.1.3 调解服务
5.1.3.1 案件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起联合调解,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现场、电话、网
络等方式进行调解;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他救济途径。
5.1.3.2 联合调解应自案件受理后15 日内调解完成。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调解的除外,最长不超过
30 日。
5.1.3.3 达成调解协议应制作、送达调解协议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告知其他救济途径。
5.2 协同仲裁服务
5.2.1 服务流程
2
协同仲裁服务流程分为案件接收和审理服务,服务流程按附录B中的图B.1执行。
5.2.2 案件接收
5.2.2.1 当事人就跨区域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可自主选择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材料。
5.2.2.2 接收申请材料的仲裁机构应转交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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