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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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 夫妻户口不在一地的,生育子女数按女方户口所在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数,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三条 暂住人员应执行其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规定,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需向户口所在地申请生育指标,并经暂居地计划生育部门验证后方可生育。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可以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实行指标管理和合同管理制度。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应向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申请,领到《生育证》后始得生育。 第二十六条 《生育证》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每年审发一次。 审发《生育证》优先照顾符合晚育年龄的已婚妇女。 第二十七条 各族公民结婚应当接受婚前健康检查,结婚和生育都应当接受优生指导。 第二十八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技术鉴定组鉴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病的夫妻不得生育;患有危及后代身心健康疾病的夫妻,治愈前不得生育。 第二十九条 凡有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都应当主动接受节育指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生育子女数已达到计划生育规定数的夫妻,应有一方采取长效避孕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承担计划生育手术任务。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手术条件。节育手术必须由取得《节育手术合格证书》的医务人员严格按批准的手术范围施行。个体行医者必须持有《节育手术合格证书》,地、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行节育手术。 第三十一条 除教学、科研和诊断遗传性疾病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三十二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鉴定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由施行手术单位或指定的医疗单位负责治疗。治疗期间,国家职工工资、奖金照发,生活因此发生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农牧民由县、乡人民政府予 以适当补助;属于民政救济对象的,民政部门予以适当救济。 节育手术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对个体从业人员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使用流动人员务工的单位以及留住流动人员的房主、旅店等,都有义务做好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 实行晚婚的初婚青年,每推迟一年结婚,增加婚假三天,最多不超过十五天;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农牧民晚婚的初婚青年,可酌情减免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并优先安排宅基地。 第三十五条 晚育生育第一胎的妇女增加十五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晚育生育第一胎的农牧民妇女可免去一年义务工。 第三十六条 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的,可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以下简称“两证”)。“两证”由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 第三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凭“两证”享受以下优待和奖励: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每月领取10元奖励金。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不论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的,从领证之月起每月领取10元奖励金,合并领取不得超过十四年;领证时,已有两个子女的,享受奖励金至第二个子女满十四周岁。 (二)产假期领取两证”之一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工资、奖金照发。 (三)十四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夫妻一方凭疾病证明,可享受照护假。全年累计照护假四十五天以内的工资、奖金照发;累计四十六天以上半年以内的,发给90%工资;累计超过半年的,发给病假工资或劳保工资。 (四)夫妻退休各加发原工资5%的退休金。 (五)子女入托、医疗、招生、招工、就业时,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予以照顾。 (六)对农牧民优先照顾农业贷款、扶贫资金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八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两个以上子女而不再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接受节育手术者,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接受结扎手术的,其配偶可享受七天照护假,照护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国家职工节育手术费,分别在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内开支;城镇居民、农牧民节育手术费,从计划生育事业费内开支。 第四十条 夫妻终身未生育过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退休时加发原工资10%的退休金。农牧民可优先享受“五保待遇”。 第四十一条 属国家职工的,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无业人员的,由另一方单位全部负担;农牧民的奖励金开支来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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