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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政教关系模式比较
一、世界上主要的政教关系模式
所谓 “政教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与宗教组织(即政府与教会)”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国家只要有宗教,有政府,就有政教关系。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宗教,因此,政教关系存在于每一个国家,是所有国家与宗教组织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政教关系如何,采用何种模式,不仅反映了宗教在这个国家的政治地位与社会作用,而且体现了该国政治体制,法治建设与公民权益保障的程度。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社会与政治制度的不同,不同国家采用了不同的政教关系模式。按照政教关系中双方地位与作用的不同,世界各国的政教关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模式:
1、 政教合一型
政教合一是指宗教权威与世俗政权的高度统一。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政教同体,宗教领袖同时又是国家首脑,宗教法典同时就是国家的法律,宗教利益与国家利益完全一致。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国家同宗教集团的利益是一致的,宗教、政治、法律浑然一体。伊斯兰教法是立国之本,是各项立法和司法的基础。宗教教义指导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宗教领袖对制定国家的内外政策拥有绝对权威,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体现宗教原则,维护宗教利益。需要说明的是,政教合一模式下的宗教只是受到官方认可的某种特定的宗教,其余的宗教或教派是没有同样的特权和社会地位的。政教合一型的实质是神权统治,这是人类社会初期普遍存在的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神权与世俗政权日益分离,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越来越少。今天,仍然坚持保留政教合一型模式的国家只有梵蒂冈、伊朗、沙特等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
2、国教型
国教型的特点是国家以某一宗教或教派为官方正统信仰,使其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其它宗教或教派所没有的特权或地位。国家从各方面保护和鼓励享有特权地位的官方宗教,包括提供财政上的支持。这类国家与政教合一型国家的区别在于世俗权力机构与宗教组织在形式上是分开的,宗教组织与政府不是一套人马,宗教领袖也不担任国家首脑或行政长官。但拥有政治、法律、财政等诸多特权的国教不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特殊的地位,可以对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按照宗教教义和道德标准进行监督,而且拥有意识形态和信仰上不受挑战的正统地位。国教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其能够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极大的实际影响。在这种模式下,不属于国教的其它宗教或教派在政治上受到歧视、往往处于社会的边缘。国家各项政策对国教的支持和对其它宗教的压制同样明显。
随着社会的进步,许多原来设有国教的国家逐渐放弃了在法律上公开规定国教的传统做法,有的甚至公开宣称实行政教分离并在不同程度上取消了原来某些国教教会的特权。但到目前为止,仍有相当多的国家保持着名义上或事实上的官方教会或官方信仰。国教的形式、名称和特权地位有所改变,但并没有从现实生活中消失。如基督教新教圣公会在英格兰、长老会在苏格兰,信义会在德国、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罗马天主教在法国、葡萄牙、波兰,阿根廷、巴西、智利、秘鲁,东正教在希腊、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俄罗斯,伊斯兰教在中东阿拉伯各国、印尼、巴基斯坦,佛教在泰国、缅甸、斯里兰卡、柬埔寨、老挝、尼泊尔,印度教在印度,犹太教在以色列等,都仍然在不同程度上享有官方教会或正统信仰的地位。
3、国家控制宗教型
这是一种与国教型完全相反的类型。在有国教或官方教会的国家,宗教对世俗政权和社会生活的监督与影响是正常的,宗教的权威与合法性是不容挑战的。但在国家控制宗教的关系模式中。国家的权威高于一切,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机构对宗教实施全面有效的控制。宗教组织不仅不能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而且必须以接受政府的管理并与政府合作为前提,换取国家对其合法存在的承认。不接受政府的管理或在政治上不与政府合作的宗教、教派,国家不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即使是得到国家承认的合法存在的宗教组织,在人事、财务及开展宗教活动等方面,也必须接受政府严格的监管。政府与宗教组织不是相互独立、相互平等的二元主体,它们之间不是相互分离的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国家控制宗教型的国家,在苏联解体,东欧国家改制后已所剩无几了。这些国家与有国教的国家对待宗教的态度截然相反,但在做法上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利用国家机器和国家财政推行某种官方信仰或意识形态,强调自身权威与价值的不可挑战性。对于与政府合作的宗教组织予以承认、保护、对不合作者予以打击。目前,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有越南、朝鲜、古巴。
4、政教分离型
政教分离是对政教合一与国教的全面否定。其特点是国家不设立国教或官方信仰,不承认任何宗教的特权地位,也不禁止和歧视任何宗教。国家与宗教组织是相互独立的二元主体。宗教组织不干预国家的司法、行政、教育,政府也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国家与宗教之间实行严格的分离。作为社会的公共管理机构,国家不征收宗教税,也不向任何宗教组织提供财政补贴,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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