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个劳务派遣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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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1、张光明等42 名保安劳务派遣争议案 张光明等人都是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石科院)的保安,张光明本人自从1996 年就一直在石科院工作,到2008 年已经有 12 年了。但在此期间,他却分别与几家不同的劳 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从1996 年到 2003 年 6 月 1 日以前,张光明一直与石科院签合同; 2003 年 6 月 1 日至 2004 年 5 月 31 日,石科院安排张光明等保安与北京欣思达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从来没见过那个公司的人,也不知道公司在哪里,但此后张 光明等人就开始了“被派遣”的职业经历。2004 年 6 月 1 日以后,石科院又要求张光明等人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轮换了两次之后,2008 年 1 月,石科院要求张光明等 保安在没有到期的合同上签字,表示“自愿”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时间 要签为 2007 年 11 月。张光明等人起初不明白,后来才知道,石科院又找到了一家劳务公司,要求张光明等人解除与振远护卫中心的合同后,与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 司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张光明等人认为,终止合 同和再签合同都可以,但是石科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与自己经济补偿金。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张光明等保安找到了致诚中心求助。援助律师认为,张光明等人 的工资标准是石科院定的,工资是直接从石科院领取,人员的留取也是石科院说了算,张 光明等人应该是石科院的员工。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光明等人也曾与石科院就补偿问题进 行沟通,但石科院某负责人只是口头承诺会承认他们的工龄。让张光明等人担心的是,这 些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是很可疑的。律师代理张光明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出申诉后,却在3 月 26 日收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律师决定直接向法院起诉。由于张光明等人从 2003 年开始一直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案审理时,法官认为劳务派遣协议和派遣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张光明等人的请求。律师感觉 即使上诉改判的希望也很渺茫,在该案受理后就联系了多家媒体,在舆论的压力下,石科 院与律师联系,表示愿意和解,按照张光明等保安在石科院的实际工作年限补发了经济补 偿金,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2、王静等4 人劳务派遣争议案 王静等 4 名农民工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二部搅拌站(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工作, 王静本人从2002 年 7 月 1 日就开始在建工集团工作。2003 年,建工集团与王静签订了用 工协议,期限为一年。2007 年 3 月 1 日,建工集团要求王静与河北省阜城县就业服务局 (以下简称阜城就业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继续在建工集团搅拌站工作,劳务派遣合同 的期限为 2007 年 3 月 1 日至 2008 年 2 月 29 日。从进入建工集团一直到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建工集团从没有给王静办理社会保险。王静等员工一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建工集 团并未得到劳动部门的审批,对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还每月向 其收取风险抵押金。 2007 年 11 月 25 日,阜城就业局通知王静,拟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理由是王静等 4 人不是农村户口,但只给了其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王静和其他被辞退的工友认为其已在建工集团工作了4、5 年,即使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4 人就来到致诚中心申请援助。援助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王静等人很明显属于虚假的劳务派遣,建工集团为了规避责任,让王静等人与根本没有任何联系、也从来没有见过 的阜城就业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工权利受到侵害的,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律师决定不再纠缠于王静等人是否是“逆向派 遣”,而是将建工集团与阜城就业局一并申请仲裁,要求其按照王静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 济赔偿金,并支付其过去的加班工资。仲裁庭支持了王静等人对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但因 证据不足未支持其加班费请求。裁决结果出来后,王静等四人均表示要起诉。但该案在一 审中仍然败诉,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3、杨林等57 人拒绝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被解雇案 杨林等 57 名农民工从1999 年起陆续进入宁夏某石化分公司复合肥车间工作,石化分公司给他们发放了上岗证和工作证,但一直被作为临时工对待,既没有与他们签订书面的 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2007 年 11 月初,石化公司要求他们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后才能继续在石化公司复合肥车间上班,否则只能将其辞退。杨林等 人认为自己在石化公司已工作7、8 年,现在却要和一个从来没听说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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