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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档案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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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审计部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 第三章 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1 第四章 审计档案的移交、保管与检查 3 第五章 附则 4 PAGE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管理、利用工作,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司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公司审计稽查部在执行内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及电子形态的信息等记录资料,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等。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档案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公司员工都有保护公司档案的义务。 第二章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第四条 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第五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归类、整理、立卷和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第六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包括电子资料)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1.审计通知书(审计计划表、OA流程)、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资料。 2.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 3.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性资料。 4.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 5.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和会议记录。 6.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 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条 审计卷宗内的文件材料的分类和排列见下表。 审计文件材料分类及排列办法表 文件材料性质 排序 所包含内容 封面 审计通知 审计稽查OA流程 结论性文件材料 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本项目的审计报告或管理建议书。 2.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及上级部门或企业领导的批复批示。 3.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 4.有关本项目的通报、处理意见。 5.移送处理意见书。 证明性文件材料 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1.现金盘点及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2.复印的会计凭证及账簿等。 3.合同复印件等。 4.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批示在前,请示在后 4.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5.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九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实行专人负责制,即按照谁审计谁立卷,定期归档的原则进行。 1.在制订审计计划时,审计组组长即应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2.审计项目实施时,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项目的文件及有关材料。 3.审计终结时,由审计组组长指定的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做到审结卷成。经审计组组长复查后移交审计部档案管理人员集中保管。 第四章 审计档案的移交、保管与检查 第十条 审计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对移交的项目审计案卷进行必要的整理,按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和内容编写目录,并自目录后第1页起在右上角按顺序编上页码。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坚固的器具存放审计档案,并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审计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借用、查阅,一般仅限定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外的单位一般不得借阅,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阅时,需经审计部门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借阅的审计档案,未经审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不得扩大阅示范围。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保管期限届满,由保管人员提出销毁申请,并编制销毁清册,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应有两名审计人员进行销毁,销毁前,应按照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审计档案;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销毁情况。 第十五条 离职人员应将未上交的审计档案包括未完结的审计项目资料在办理离职手续前一并交给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档案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定期进行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丢失,能补充的档案应由原档案提供者补充,部门负责人与档案保管人员当月绩效扣减5分;无法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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