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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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工伤赔偿项目 项目 名称 享受或 支付费用范围或期 间 支付标准 支付办法 医疗费用 1、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并按保险目录中的药品 享受 按住院和医疗服务标准 从工伤支付 2、情况紧急 的,可先就 近治疗 康复性治疗的 费用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 疗的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原则上应在统筹地区的医疗机构 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住院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 区以外就医 所需交通、食宿费用 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辅助器具 费用 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安 装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 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 (在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一般不超过12 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 以适当延长,但延 原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停工留薪期满, 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职工评定后 遇。 评定 经劳动能力鉴伤残 定委员会确认 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当进行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生活完全不能自 从工伤保理的,其护理费标 险基金按 等级 需要生活护理后 的 的 生活护理费 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的5 0% 后的待遇生活大部分不能 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 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30% 后的待遇 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的处理 享受 待遇的项目 享受待遇的标准 支付办 法 退休后 的待遇 医疗及 其他 鉴定 保留劳动关 一级伤残为24个 从工伤 达到退 职工因 为一 系,退出工 月的本人工资,为 保险基 休年龄 工致残 级至的 作岗位。 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 人工资; 金支付 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享 受。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的,由 按月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 基本养 用人单 支付 资的90%,二级 老保险 位和职 伤残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待遇低 工个人 津贴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 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 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 额。 于 伤 残 津贴的,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补 足 差额。 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缴纳基本费。 鉴定 无论保留还 一次 为16个月的本人 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是解除均享有 保留劳动关 性 用人 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支付工资报酬 系的 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的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 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的,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 险 费。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 一次性伤残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具体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一次 性支付 伤残定级后的待遇 伤残 劳动关系的 享受 享受待遇的标准 支付办 退休后 医疗保 级别 处理 待遇 的项目 法 的待遇 险缴纳及其他 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无论保留还是解除均享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 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未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据第 42 条的规定,劳动者确认丧失或部分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注释: 注释: 1、工伤复发的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 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的职工或者其、该职工所在单位对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有异议的。 4、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 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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