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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 企业 ):
企业性质:
乙方( 工会或职工代表):
职工人数: 人
协商首席代表姓名: 协商首席代表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代表产生方式: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其他代表
姓名 工作岗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姓名
乙方其他代表
工作岗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岗位特点,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对本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资分配制度:(1)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2)年薪制;
(3)计件工资; 等工资制度。
(二)工资标准:本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为 元。
(三)工资分配形式:(1)按月足额由职工签字领取现金;(2)按月划拨到职工个人银行工资卡。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参照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和劳动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并考虑本地区、同行业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应达到 元,比上年增
(减) %,增(减) 元。
第三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按 作为计发基数,计发标准: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 300%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企业每月对职工发放工资一次,并于
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发放。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的确困难,经双方协商后,最多延长一个月;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五条 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待遇,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因工伤期间的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待遇 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相关 规定。
第六条 乙方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月工资不得低于重庆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订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企业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根据考核情况, 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
第八条 企业工会或协商代表应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职工应积极负责地按时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职工完成任务后,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
第九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内容。
(一)国家法律、法规有重大变化,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 以履行时;
(三)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
(四)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职工 实际收入影响较大。
第十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一)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
(二)协议双方发生重大对抗,致使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运
行;
(三)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十一条 甲方未依法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照《劳 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本合同未予明确事项,双方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前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于生效后十日内将该合同以适当 的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依法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 1 年。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席代表:
(企业盖章)
乙方首
(工会盖
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二〇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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