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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是甲公司的董事长, 2001 年 6 月因其个人债务急需用钱,找吕某借款 5 万元,吕某允许 借款。 2001 年 6 月 15 日,吕某与陈某签了 5 万元借款合同,未写还期。在借款人一栏,陈某 填上了甲公司,命名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陈某拿到款后即偿还了个人债务。借款期满,陈 某无力偿还借款,吕某也未催要, 2003 年 4 月 5 日陈某偿还了 1 万元。 2005 年 2 月 12 日吕 某找陈某追要余款,才发现陈某已被公司开除,吕某遂找甲公司要求偿还余款,甲公司认为 该笔借款属于陈某个人债务,并且超过了诉讼时效,拒绝偿还。 2005 年 4 月 15 日,吕某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余款。 请问:借款法律关系当事人是谁?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答: 1、本案中,陈某作为甲公司的董事长,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为私事找吕某借款 5 万元,但在借款合同的 借“款人”一栏,陈某填上了甲公司,签名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由此 足以认定该笔借款是以甲公司的名义代入的,即甲公司是该借款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案为借款合同, 合用 2 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2001 年 6 月 15 日, 订立借款合同时, 未写还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实行)》第 121 条的规定, 出借方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虽然吕某没有要求陈某或者甲公司还 款,但 2003 年 4 月 5 日陈某主支偿还了 1 万元。 根据《民法通则》第 140 条的规定,时效发 生中断,该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从 2003 年 4 月 5 日起重新计算。由此, 2005 年 2 月 12 日吕 某找陈某追要余款, 尚未超过诉讼时效(2005 年 4 月 5 日诉讼时效期满),吕某的权利仍然受 到法律的保护。综上所述,法院最后判决支持吕某的诉讼请求,甲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偿还余款。 张某系 A 厂的推销员,因业绩不佳被厂方辞退,但 A 厂未来得及收回盖有公章的空白合 同和专用介绍信。后张某为还赌债以 A 厂名义与过去的老客户签订了一合同骗取预付款 20,000 元。 问: 1.张某签订合同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其含义是什么? 2.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谁承担? 答: 1、张某签订合同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 于本人的行为, 造成为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 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2、根据法律规定: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 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权; 2、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 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A 产 承担。 为争夺市场,某市甲、 乙、丙、丁四家企业通过下列行为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请问:下述企业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1)甲企业首先降价,利润为零; (2)乙企业自恃财大气粗,不甘落后,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3)丙企业慌了手脚,忍痛附赠奖品,价值为购货款的 5% ; (4)丁企业认为甲、乙丙的做法太笨。该企业声称:凡购买本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均有中奖机 会,最高奖品是价值 10 万元的小轿车,事实上该奖品根本就不存在。 3 答: (1)第一种行为是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掩护竞 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甲企业销售产品,利润为零,没有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销售商品。 (2)第二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击 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乙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且以排 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3)第三种行为是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得不得从事下列有效 销售: ①采用谎称有效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将的欺骗方式进行有效销售; ②利用有奖销售 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 元。丙企业的有 奖销售不属于上述行为,是合法的。 (4)第四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 5000 元。丁企业的有奖销售最高奖品是价值 10 万元的小轿车, 而且事 实上该奖品根本就不存在。 符合谎称有奖销售和奖金额超过 5000 两条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因 此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甲酒厂是生产 健“远”牌葡萄酒的老厂,有着 50 多年的生产经验。该厂生产的系列葡萄酒 1990 年以来多次在国际评比和国内评比中获金、银奖, 深受市场消费者欢迎,还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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