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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火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火区未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火区。
每一火区必须根据发火时间及时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矿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火区管理卡片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登记;
2、火区位置示意图;
3、灌浆、注氮或其他方式灭火记录;
4、进回风防火墙及观测记录。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的基础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注氮系统布置、火区编号、发火时间、封闭时间、火区注消时间等内容。
第二条当井下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封闭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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