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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
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办事指南
BSZN-1100227000
BSZN-1100227000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
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风景名胜区辖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的申请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
(2)《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3)未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的。
(4)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设置广告、大型游览等活动。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可通过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
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初审件,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设置广告、举办活动地点示意图。
2.如需规划、交警、环保等部门审批的,提供规划、交警、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意见。
3.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需要提供设计方案、彩色立面效果图。若申请设置50平方米及以上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须提交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核查后退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留存)提供的设计图纸(加盖公章)。
4.申请报告。单位申请的,申请书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相关证明。
5.合法的场地使用权证明。
(二)不予许可的条件
1.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2.活动项目不符合景区总体规划的;
3.活动项目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的。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应采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2
2
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3
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申请书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4
设置广告、举办活动地点示意图
1份
申请人自备
5
规划、交警、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6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需要提供设计方案、彩色立面效果图,若申请设置50平方米及以上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须提交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单位(资质证副本复印件)提供的设计图纸
1份
申请人自备
7
合法的场地使用权证明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申请人修改补正资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修改补正资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同心路82号泸水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交通方式一:可乘坐大南茂公交车在州检察院站下车,行至公路对面,往天桥方向直行500米,再左转100米; 交通方式二:可乘坐客运站公交车至新城区工行站下车,左转向上直走300米。
受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除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同心路82号泸水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除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泸水市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部门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当场发送《受理决定书》。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属于本级机关审批受理范围内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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