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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办事指南.docVIP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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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PAGE PAGE 1 BSZN-1100656000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办事指南 (完整版)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在云南省泸水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 不予受理的情形: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02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办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五条。这些法规具体内容可通过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门户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构 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四、办件类型 类型:承诺件,网上办;方式: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 1、予以批准条件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b.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C.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d.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e.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f.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b.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c.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置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d.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e.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f.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置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置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置残余物达标处置排放方案。 g.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 (4)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变更的条件 (1) 变更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具备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的行为能力; (2)变更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材料; (3)变更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2.不予变更的情形 (1)事项已经批准或核准的; (2)变更后侵犯群众利益的。 (三)补证 1.申请材料齐全的; 2.已经通过行政审批并登记备案的; 3.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四)延续 1.申请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材料; 2.已经通过行政审批并登记备案的; 3.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4.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五)依申请撤销 1.申请人提出申请的; 2.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表1:xx市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数量 要求 材料 来源 补证 变更 延续 其他 要求 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申请书 原件 1份 自备 - √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同时加盖公章。 (2)√的为需要准备的;-为不需要的。 (3)多页数的材料加盖骑缝章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自备 √ √ √ 3 法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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