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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根本关键保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两渡煤业培训中心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修改前后条款对比原《安全生产法》七章114条新《安全生产法》七章119条增加5条修改58个条款
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修订修订历程 1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根据 2021 年 6 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体系构成4.岗位职责目录5.工作流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旧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 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 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 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 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 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 监督的机制。
旧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 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 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 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第一章 总则
旧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 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一章 总则
旧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 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 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 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 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 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一章 总则
旧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 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 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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