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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管理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升公司信用风险管控能力,明确客户资信调查、信用评估、授信审批及信用额度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规则,防范信用风险,加快资金周转,降低逾期及坏账损失风险,保障业务科学稳定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定义
(一)信用/授信额度:指公司对客户进行预付或赊销的业务模式下,产生的预付金额和应收金额的额度管理;在授信期内信用额度经释放后,授信客户可以循环使用该额度。
(二)预付:在交付货物前,公司对供应商预先支付货款的行为。当货物的所有权及实际控制权转移至公司或下游客户前,不得释放该供应商的预付信用额度。无论下游客户是否全款订货,只要对上游供应商存在预付行为,均纳入授信管理。
(三)应收:下游客户未支付全部货款前,向其进行货权转移的行为。无论下游客户是否支付保证金,只要未向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均纳入授信管理。
(四)账期:允许客户向公司支付款项的最长期限或者税费确认、退还的期限。账期按自然日计算,除公司特殊规定之外不得以法定节假日作为豁免应收账款逾期的理由,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展期的,应经过相应审批。
(五)信用敞口:指公司对客户授信所给予的预付或应收信用额度。
(六)授信集中度:授信集中度又称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七)垫税额度:指公司在为客户提供代理进出口服务的过程中,为客户垫付进口税款、出口退税的限额。为客户垫付税款的业务均需纳入授信管理。
(八)保证金:下游客户基于采购需求,提前向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货款作为履约的保证金。
(九)集团化客户:归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该控制包括股权法律意义上控股、参股,使该类授信客户实际受控于同一人的情况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相关授信客户的财务并表权被同一人拥有。
(十)信用风险管理:指通过指定信用管理整体方针及政策,明确相关组织架构设置、职责,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管理,指导协调各部门的业务活动,从而保障业务开展的整体安全性。
(十一)项目异常:指客户在与公司合作过程中出现包含但不限于(欠合同、欠担保、逾期欠发票、逾期应收账款、超额度、价格申报异常、提货异常、通关异常、配送异常、来货异常等与合同/审批要求约定不符有潜在风险的临时性变动情况,或发现客户自身经营情况出现异常、税务异常、发票异常、涉诉及涉执行等)可能危及业务运作安全的情况,均视为该项目异常。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客户信用评价中,相关部门需结合具体业务模式及客户类型,对客户偿债能力、产品交付能力及风险控制措施实现度等进行综合、系统评价。
(二)客户信用评价采用动态管理原则,风险管理部应定期牵头组织研究分析客户行业系统风险及公司风险收益策略变化,定期发布行业指引政策,更新客户信用评价标准。
(三)涉及授信的业务客户原则上均需进行客户信用评价,授信决策应基于对充份的风险评估及风险提示。
第四条 公司针对同一客户的预付、应收业务应分别确定其预付、应收信用额度及对应授信期限等,并分别进行信用控制管理,但总信用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对该客户的授信总额。
第五条 公司对同一客户、集团化客户的授信集中度进行限制管理,风险管理部每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阶段明确对于该类型客户的授信集中度限制要求,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外部客户原则上不予授信:
(一)上下游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直接或者间接为同一控制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
2.其他的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具体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认定标准。
(二)实际控股股东为自然人且其成立年限不满一年。
(三)存在严重税务违法事件的。
(四)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工程项目开工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取得必要的开工、施工行政许可手续的,如《立项批文》等。
上述情形中第(一)、(二)、(四)款,公司能实质控制货权、资金风险,及拟授信客户已提供足额抵押担保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 本办法规则适用于公司的客户信用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评审会是公司客户信用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客户授信及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处置方案的审批决策。
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对客户信用风险及业务整体风险进行评估,按照审批通过的信用额度对相关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提出专业意见;
(二)负责对授信业务进行事中风险监控和预警,对相关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理进行过程性监督及管理;
(三)负责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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